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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下篇]

2020-02-20

作者:金融法律部 方松

"众筹"系指一群人为某个项目、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募资,以资助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创作、创新甚至生活活动的筹资行为。众筹模式分为支付模式与投资模式,支付模式又分为捐赠模式与奖励模式,而投资模式分为股权模式与债权模式。在逻辑上,先有需要筹资的项目,然后有筹资的行为。筹资的过程还需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在这一过程中,发起人为特定项目事由欠缺资金,支持者为共同目标出资支持发起人,发起人收到资金支持后完成项目并按照事前承诺的回报支付给投资人;涉及公益慈善项目的,发起人按照约定将募集款项用于约定的公益用途并向投资人说明履约情况。"众筹"因其极低门槛日常所接触到的具体模式主要有"股权众筹"、"债权众筹"、"产品(服务)众筹"、"公益慈善众筹"以及"版权众筹"等。

众筹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那么这些众筹类型有什么不同?有没有什么风险呢?前述文章众筹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上篇]一文中想必大家了解了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两种投资模式,今天合肥兰台方松律师就与广大投资者一起再来探讨下众筹支付模式及其常见的三种表现形式。


01众筹支付模式
所谓支付模式是依众筹模式行为之中是否发生支付的行为和回报而划分的,具体又可细分为捐赠模式与奖励模式,常见的有公益慈善类众筹和产品(服务)众筹和版权众筹。
举个例子:当前武汉新冠病毒疫情肆意,医疗物资难以满足当地消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内其他省市的兄弟姐妹以及同气连枝的海外华侨开始向急缺物资的各大医院、慈善组织踊跃捐物捐款,这个就属于标准的公益慈善。也有一些网络求助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捐助的众筹类型典型的如支付宝的相互保(现升级为相互宝)、水滴筹就是如此,这种捐助模式的特征是众筹资金提供方只支付却不求回报。

互联网众筹支付模式常见平台


又如,在新型疫情肆虐的情况下,我们所在的城市很多小区要求禁足避疫、严格管控人车出行,人民群众卫生防护意识空前提高,一时间洗手消毒、接触消毒如电梯消毒、车辆消毒已是随处可见,最密切的手机也有用酒精擦拭消毒。一时间消毒用品用具的研发以及居家果蔬保障系统成为一些科技公司和风投的研发投资热点,诸如小米有品平台上的'小绿弟智能生态种植机'网上众筹项目,就是让潜在客户群体了解该创意,进而通过平台向项目方提供资金支持,在产品成品后由平台上的众筹资金需求方(众筹产品提供者)向资金提供方交付实物'小绿弟智能生态种植机'。这种模式需要意向消费者先期认购产品并支付的模式就是产品(服务)类众筹,这种支付的目的就是需要回报。
债权及股权众筹模式的特征是投资增值,而这两种模式都不产生资金提供方的资金增值,其本身是支付行为并非投资行为,故而称之为支付(英文pay的汉译)模式。


02产品(服务)众筹、公益慈善类众筹及版权众筹的运作方式
(一)公益慈善类众筹
公益慈善类众筹,也叫捐赠众筹,是指公益机构或个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公益众筹拓宽了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集的渠道,在具有爱心的人和需要求助者之间搭建起一个更加便捷快速的沟通渠道。相比传统的线下公益捐赠,它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成本低、透明度高等优势,可以让更多的人投身到公益事业。2016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首批民政部获准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共有13家,分别是:
1.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
2.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
3.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公益平台
4.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微公益)
5.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轻松筹
6.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慈善信息平台
7.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公益
8.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基金会中心网
9.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慈善捐助平台
10.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公益宝
11.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公益服务平台
12.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联劝网
13.广州市慈善会: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通常公益众筹的项目发起人需要对众筹项目设置筹资目标金额、筹款时间以及给予众筹资金提供方的相关回报(通常是明信片、感谢信)。项目发起后,等待平台方进行审核,进行筹资(发出要约)。在这个行为中,众筹捐赠人(网络互助人)是赠与人,资金需求方(被捐助者)是受赠人,投资者在众筹平台上向筹资者筹资账户打款的行为完成,那么双方之间的意味着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履行。对于后续筹资者的款项提取,平台方可能还会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以维持该机构的正常运营,从而在长远范围内使公益互助项目运转起来,对社会运转大有裨益。
(二)产品(服务)类众筹
产品(服务)类众筹如前所述是指众筹资金提供方将资金投给众筹资金需求方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情况下,资金需求方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成品(或服务)以优惠的方式提供给资金需求方的众筹方式。

产品(服务)类众筹平台


这种模式对资金需求方最喜闻乐见的筹资方式,首先这种模式多为创意验证,筹资方通过平台发布创意可以最快速地固定产品终端用户群体(产品拥护者)最大化减少成品成功销售失败的经营风险;其次,众筹平台的认购者认购后,通常会提出相关的宝贵建议,矫正企业(筹资方)的研发与市场不符的问题,使之更符合成品后终端用户需求;再次,成长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饱受诟病,即使部分省市出台了有益的政策,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本次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为支持中小型企业提供了300亿金融扶植政策,相信得益于政府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从客观来看,这种债权融资相较于产品众筹认购来看,客观上仍然存在着较高的融资成本,企业的优先选择当然是无息的产品(服务)众筹。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众筹可不是某些平台上的"团购",两者发生在不同的产品阶段。众筹主要是创意的研发,其功能各项还处于验证阶段,产品尚未成品;"团购"则是产品已经成品并已处在预售或正在销售阶段,为减少库存优惠价给众多消费者,亦即批发走量,这种团购模式还需考虑资金支付走向、主体关系、支付牌照、主体责任等问题,在此不多讨论。

(三)版权众筹的运作方式
版权众筹常见于电影、电视、动漫行业及网络计算机软件等与著作权相关的行业,顾名思义即众筹资金提供方提供资金按比例获取作品的版权,类似于财产法上的按份共有制度,与股权众筹模式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获取的是作品版权的份额权利,不产生投资价值增值或减少的问题;后者则获取的是股东身份权利,能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同时以其投资财产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产品(服务)众筹模式而言,两者都是众筹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支付认购资金进行参与,并按照协议享受相关权利,从该特征来看将其符合支付模式的相关特征;但版权众筹却又有些不同,其基于著作权版权之衍生权利,又可能带来相关的使用收益,如2019年我国名声大噪的科幻电影《流浪地球》(票房46.84亿),该作品版权及其IP周边众筹由赛凡科幻空间在淘宝众筹发起,广大影迷踊跃参与众筹,项目完成率达7849%,被称为"饱和式众筹"。这部电影作品大卖的同时,也带来电影作品里的"CN373号运载车模型、行星发动机、英雄勋章"等物品的大卖,版权众筹参与者获得了基于版权带来的超高价值增长,获取了相当的收益回报。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关系来看,这些收益不是基于认购的版权众筹权利本身,而是基于版权使用带来的使用价值,是基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使用许可收益,并非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03三种众筹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一)公益慈善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公益众筹发起门槛较低,对发起人的资格认定较宽松,项目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其次,公益众筹的资金需求方(求助者)通过平台方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的问题,平台方作为管理方是否能对每一起捐助尽到足够的审核以及及时发放的义务,也是一个考验;再次,有些公益善款捐助的目的是有特定范围限制的,比如"水滴筹"的网络求助者发布了大病求助信息,支持者们踊跃捐助,以通过自身的一份爱心拯救这个求助者家庭,然而通常网络求助者会在几个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这种情况下那这多笔款项捐赠支付帮到求助者后,如仍余下大笔善款,这些善款后续如何处置,是归属于被捐赠的家庭,还是应当重新回到善款管理者手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捐赠型众筹是指捐助者与筹资者(求助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赠予合同关系,被救助的行为人接受赠与的行为完成之后,被救助者依据赠与合同即成为被捐助物品的所有者,法律上存在难以回转的风险。

公益慈善类众筹平台


为此,政府互联网金融管理机构应协同民政部门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网络平台方的不合规的公益发起行为,及时监督纠正平台方存在的违规问题;同时,强化平台方信息管理披露责任,履行好发布登记、善款募捐、款项支付,防止社会爱心被恶意欺骗。平台方也需要做好自身管理义务,打铁还需自身硬,全力做好事后信息跟踪检查等事项,充满阳光的公益平台将更值得公众信赖。

(二)产品(服务)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众筹项目的发起方为了获得支持者的大力支持,可能会在众筹平台上不遗余力地展示自己的项目,而互联网发展的众筹有着极其开放的特点,获取信息特别迅捷,这种开放的环境容易使得项目发起者公布的创意可能会被其他竞争对手迅速抄袭,进而构成对自己成品的后续终端销售挑战;其次,众筹资金提供方(意向消费者)虽认购众筹,但最终产品仍有可能无法满足终端用户的使用,也就是说产品(服务)众筹认购者而言就是一个'鸡肋'。

产品(服务)类众筹平台


诚然,众筹的另一功能就是降低风险、允许失败但从消费者消费的目的而言即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对这样风险,消费者在认购前应做好充分的认知;再次,产品(服务)众筹的虽能降低投资风险,但就另一角度而言,也说明需求方自身可能没有足额的经费来承担专项的研发,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发布的产品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将可能无力承担对消费者或其他受损害人的损害赔偿,这样的事实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面对前述上风险,项目发起人应着重提高自己的项目质量和产品创意,确保众筹到资金可以顺利研发、生产;同时,平台方应做好充分的尽调审核,拒绝有瑕疵产权等低质量的众筹项目进入平台;认购期满后,平台方应与第三方详细披露资金的使用情况,为避免项目筹资方自身潜在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在众筹协议中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或在第三方银行开立共管账户,防止有信赖污点的企业借机圈钱,以期将相关众筹风险降到最小。

(三)版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所谓版权众筹即制片方发布一个影视项目,剧本导演演员都已经拟定好了,然后初稿送到广电局备案,备案通过之后,面向社会筹备拍摄资金,拍摄相应影视作品,待该影视项目上映之后,投资者可以按版权认购比例获得票房分红和网络播放平台上的流量版权费,这样的众筹模式就是版权众筹。《流浪地球》、《大鱼海棠》等影视、动漫播映的成功,激励着很多公司加快发布各式各样的众筹项目。但在我国,影视版权作品的众筹贯穿于筹备、制作、发行等各个阶段。比如版权作品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就是在先问题,以《流浪地球》为例,就涉及到科幻作家刘慈欣的作品授权;
另外,根据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之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及《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第2条之规定,电视剧制作以及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如果作品无法取得制作许可和发行许可,这样的众筹就失去了意义。
也许我们会问,在拍摄之前已经获得相应的制作许可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这样是否就不存在风险了?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以及《著作权法》第47、48条已在先规定,现实生活中版权众筹的作品剧本很难第一时间筛查到是否涉及到侵权问题,故而在电影拍摄起始阶段就存在相关的法律风险,如拍摄的作品如果存在前述问题则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该作品就无法通过播前审查制度,也就意味着该众筹的版权作品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相反版权作品制作方除有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某些虚假的影视投资平台还想通过虚增拍摄或后期虚增发行费用,来进行圈钱。还有的以版权众筹之名,行产品或服务(影票)众筹之实,这样的套路防不胜防。在进行影视投资时,要在充分了解版权众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备案查询,了解所投资的影视是否真正通过了广电总局的审批被获准拍摄,以免因自己的失误被虚假的影视投资项目所欺骗,导致相关的财产损失。
广电总局官网影视拍摄立项备案查询
综上,合肥兰台方松律师认为,无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抑或捐赠众筹又或是产品(服务)众筹又再或是版权众筹均涉及各自领域中的法律风险和现实风险,投资需谨慎,支付也应谨慎,祝愿您参与的众筹能在惠及他人的同时也能有益于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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