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各项期限规定
2020-03-02
作者:兰台交通安全法律部 周超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关于期限的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要注意把握每一个时间节点,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1、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后,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事后报警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送达及复核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送达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复核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事故复核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期限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检验、鉴定期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期限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系专章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一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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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关于期限的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要注意把握每一个时间节点,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1、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后,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事后报警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送达及复核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送达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复核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事故复核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期限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检验、鉴定期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期限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均系专章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视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一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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