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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相关法律风险、预防及维权措施解读【转载】

2020-03-16

作者: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郑其银、李静

近年来,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多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加之违法成本较低等原因,导致产生了很多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管之情形。本文将从法律风险、预防和救济措施方面探讨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时如何维权问题。

一、“冒名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观点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载明:对于盗用现实存在人的名义出资的,由于被冒用名义人未签署过公司章程、未缴纳出资、未行使股权,其对自己名义被盗用却一无所知。被冒用名义者既无真实出资,对内对外都不承担责任,亦无加入公司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若被冒用名义者被认定为股东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2.《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载明:被冒名者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如果被冒名者为不存在之人,认定根本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被冒名者为真实之人,认定其为股东,因其既无实际出资,亦无与冒名者有合意而导致在理论上的行不通,并且也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冒名者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同时也不能享有股东的权利或者承担股东的义务。

二、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被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公司债务时,因作为公司“名义”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冒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要求履行出资责任

在注册公司时,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多为认缴出资,并未实缴出资,但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名义“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和金额,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此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管理人有权要求被冒名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事前防范措施


(一)防范身份信息被冒用

防止身份信息被冒名的最好方法自然是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交付给他人,如果确因办理业务需身份证原件,尽量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办理某些业务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在身份证头像处标记“仅限办理**业务使用,复印无效”字样或类似字样,以降低被他人反复使用的风险。若身份证不慎遗失或失窃,除补办身份证件外,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办理财务、身份证件遗失相关登记取得报警记录回执,并同时登报进行公告,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杜绝出借身份信息给他人注册公司

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处于义气帮朋友忙或者贪图蝇头小利,主动将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用于登记注册公司,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但因被登记股东导致涉及诉讼时,又以对登记行为不知情、不是公司股东为由进行抗辩。此时虽然“名义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但其明知出借身份证系用于注册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拒绝出借身份证件给他人注册公司,防止因小失大。

四、被冒名股东的维权途径和方法


(一)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2019年6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一条规定:“被冒用人本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被冒名股东在发现被冒名登记后,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并向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登记机关在公示及调查后,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撤销登记或不予撤销的决定。

(二)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当事人在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虚假材料所作出的登记决定。因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仅对申请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无法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假,在无法定理由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形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在此时当事人即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最强有力的证据自然是鉴定机关对申请材料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而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时如果有其他辅助证据的还需要一并提供,比如身份证被盗的报警记录、身份证补办证明、登报公告等。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需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但如果工商行政登记部门作出的登记的时间已超过五年,这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故如果走行政诉讼途径时,需充分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被冒名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后,再请求工商登记部门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撤销公司登记或作出相应的变更,民事诉讼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类:

1.确权之诉,被冒名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院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对于被冒名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查实被冒名股东的真实入股情况、确认被冒名股东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存在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法院应当确认被冒名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确认其不是股东,属于消极确认之诉,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经查阅相关案例,有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并判决驳回了被冒名股东的诉讼请求,故在选择此类救济途径时需充分考虑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风险。

2.侵权之诉,被冒名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姓名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公司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犯并要求协助工商变更登记,待确认申请文件签名虚假,被冒名者确有被侵犯姓名权的事实,法院判决冒名者、公司停止使用被冒名者姓名的侵权行为,并判令冒名者、公司去除被冒名者为公司股东的登记信息。(如:(2016)苏01民终10334号《民事判决书》)

(四)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被冒名股东案件中,常会伴随着买卖、伪造、变造身份证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

综上,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做好防范措施,保管好身份证件并拒绝向他人出借身份证件,当身份证件遗失时及时报警并登报公告。若发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尽快采取维权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从时间成本来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处理程序更为简便也是最为快捷的,即使鉴定也可以减少法院委托鉴定的环节,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程序就较为复杂,多数案件还会存在公告、委托鉴定环节,时间冗长,但民事、行政诉讼途径可对因被冒名登记涉及到的与第三人法律关系及利益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和法律判断;而刑事诉讼方面,适用范围较小,且犯罪行为人较难查实,不容易得到当事人想要的结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解决方案,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讲,可以选择几个最有利的方案同时推进。
文章转载自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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