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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婚姻律师解读: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20-04-01

作者:婚姻家族法律部 吴顺娟

作为合肥婚姻律师,在解答很多女性朋友法律咨询的时候经常会被问到“吴律师,男朋友要跟我分手,但是当初是他让我辞职了高薪工作来他的城市找他,为了在一起我付出的太多了,现在我失恋失业没法接受,我可以要分手费吗?分手协议有效吗?”这一类的关于女方索要分手费的常见问题。

实际上关于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这样的词语是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分手协议的效力认识和理解也是不一样的。有的认为“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也有的认定“分手协议”属于道德情感范畴,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如果男方是婚外与女方交往,后因发生矛盾与女方签订分手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当双方分手时,男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分手费,那么对于此类的协议是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呢?

对于因婚外情签订的分手协议与普通男女朋友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是不一样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婚外恋爱违背公序良俗,是被社会道德所谴责的,且分手协议内容也损害了配偶方的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即使男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完分手费,男方配偶也可以根据男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要回分手费。


在合肥婚姻律师的常年法律实践中,也经常遇到以让对方出具欠条的形式支付分手费,在对方不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费用后,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了要有双方借贷合意,还需要证明已经实际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对方否认双方有民间借贷关系,那么要求返还借款的诉求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相应的支持。



如果仅仅是上面说的几种情形的话,只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没有逾越法律的红线,但如果存在采用语言威胁、公布照片、拘禁、暴力威胁相要挟等手段索要分手费,数额较大还会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典型的案例便是吴秀波“出轨门”女主陈昱霖因被吴秀波指控而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关押。

合肥婚姻律师提醒,男女双方在签订此类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受胁迫的情况;
第二,协议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比如:有配偶一方承诺给“小三”“二奶”的分手费。

合肥婚姻律师认为,青春是美好的,彼此陪伴过,温暖过,在缘分走到了不得不散的那一刻,就温柔的说再见,理性的分手,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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