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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2020-11-03

[摘要]实际上,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案件时,通常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决。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徐彤 婚姻家事团队

2020年9月16日,杭州上城区法院发布的《婚姻家事审判白皮书》中明确: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67.75%的案件中子女由女性抚养,27.74%的案件中子女由男性抚养,另有少部分案件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共同抚养子女。离婚时虽可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但这并非一成不变,比如部分当事人还会因探望权的行使遭到拒绝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又甚者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行为根本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而引起抚养权变更纠纷。那么,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离婚后,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支持?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该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以准许。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见,夫妻双方离婚后,因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的,符合法定情形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据该意见规定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因此,即使在离婚前对子女抚养权已作了明确约定或具备生效判决,离婚后任何一方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可得到法院支持的,需要符合该意见第16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即(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于法律规定并不能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全部囊括在内,故该意见第16条第4种情形为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一兜底条款。换言之,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任何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认定为属于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其他正当理由。另外,该意见第16条第1项中,并非任何疾病都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当直接抚养的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才会作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得到法院支持。

但若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为由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因再婚生育并不属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通常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2020)皖民申85号张某、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一案。本案中,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主要是再婚生育造成了陈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无法尽到抚养义务,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法院认为再婚生育不构成王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否则等于变相限制离婚夫妇的再婚权和生育权,所以并未支持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因此是否需要变更抚养权,其落脚点在于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该意见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无力抚养子女或抚养子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等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情形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关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变更;二是无法协商的,可由一方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变更。

方式一:双方协商变更

夫妻双方离婚后,若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双方可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同时,在该协议中列明变更事实,并明确变更子女抚养权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考虑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变更抚养权也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虽然公证不是抚养协议生效的条件,但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确《变更抚养权协议》法律效力,更利于定纷止争。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时,必须由被抚养人父母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方式二:以诉讼方式申请变更

夫妻双方离婚后,就变更子女抚养权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变更抚养权纠纷”为案由,以“离婚”、“抚养权变更”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法院在审理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不存在违反上述情形,原则上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尊重双方对离婚后生活的选择和安排。(2)是否存在双方离婚后一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另一方抚养等违反约定的内容。(3)是否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是否具备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具备的法定事由

实际上,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案件时,通常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该意见第16条规定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决。对于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更改为八周岁),法院也会征求他们的意见,以便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例如 (2019)京民申2771号陶某与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一案。本案中,在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之前,虽然数份法院生效判决均确认庄某1由陶某抚养,但自双方离婚后,庄某1一直由庄某实际抚养。庄某长期不履行在先的法院生效判决,损害司法威信,破坏司法秩序,本院对其再次予以批评。但关于本案庄某1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仍应当以孩子庄某1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主要考虑庄某1既往的生活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和能力等具体情节,特别是现已年满十一周岁的庄某1本人的意愿。因此,法院认为陶某的再审申请并没有足以推翻两审判决的依据,因此驳回陶某的再审申请。

又如(2017)粤民申7873号刘某、伍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案中,刘某离婚后仍在中山市工作、生活,却将子女送回湖南省长沙市上幼儿园,由其父母及姐姐代为照顾,法官认为不仅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妨碍了子女履行教育等义务,并认定该案不存在需要将被抚养人交由他人代为抚养的情形。在伍某目前具备抚养能力及意愿,而刘某无法直接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情况下,应由伍某履行直接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义务。

四、结论

夫妻双方离婚后,因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变更抚养权。其中,双方协商变更的,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协议书即可生效,但为了强化固定变更抚养权协议法律效力,建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变更抚养协议》进行公证。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方式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在判决该类案件时,原则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妥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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