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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吴律师代理芜湖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胜诉,对方上诉请求被驳回

2020-11-13

代理律师:吴顺娟 合肥兰台所争议解决专职律师

双方当事人信息:
案件委托人:芜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二审被告)
上诉人:合肥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审原告)

案件简介:
上诉人(以下简称合肥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服芜湖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芜湖某公司找到我所吴顺娟律师代理此案,芜湖中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开庭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芜湖某公司在对方公司没有向其开具和交付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无需承担利息损失,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合肥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二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一审因合肥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全部供货义务,而在双方无争议的供货范围内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合肥某公司上诉要求芜湖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805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肥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合肥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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