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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我所律师代理安徽xxx贡酒公司与xx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再次胜诉,对方诉请全部驳回

2020-11-18

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xxx烟酒商行。
案件委托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xxxx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代理律师:黄荃慧,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阳,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xxx贡酒公司是安徽省知名白酒上市公司,市场知名度较高,市场上假冒产品较多,其公司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打假维权,因该公司是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我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有专业团队及丰富维权诉讼经验,因此,对方将大量假冒侵权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案件交由我所代理。以下是其中一例,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xxx烟酒商行(以下简称xxx商行)与被上诉人安徽xxx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贡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对方上诉理由不成立,全部驳回,维持一审判决,顾问单位对我所律师办案专业度及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我所代理律师结合案情及对方侵权数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商行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xxx元;3.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第xxx号图形商标由xxx贡酒公司于经核准注册,xxxx贡酒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审法院认为,xxx贡酒公司是第xxx号、第xxx号、第xxx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对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有权起诉维权。公证书能够证明xxx贡酒公司工作人员在xxx商行处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能够认定被控产品应属非由xxx贡酒公司产品。因此应当认定本案侵权产品由xxx商行售出。xx商行未能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一、xxx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古井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xxxx元;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xxx商行认可涉案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显示的“xxx烟酒商行”与xxx商行经营场所是同一地点,故xx商行认为被控侵权商品非其销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认为公证书存在瑕疵,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该公证书。其认为一审当庭比对的被控侵权商品与xxx贡酒公司的商品不是同期及同批次生产的商品,故存差别属于正常现象等理由亦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xxx贡酒公司品牌的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以及xxx商行经营规模及时间、地理位置、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定xxx商行赔偿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xxx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xxx烟酒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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