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在债务隔离中的作用
2021-03-10
“保险可以避债避税”这种说法已经在保险行业中存在已久。那么买保险是否真的能够实现欠债不还?保险之所以能够实现规避债务的功能,在于其巧用保险与债权法律关系的不同架构产生不同法律后果进而实现债的相对规避。具体如何避债将在下文进行详细描述。
一、巧用保险赔偿金的特性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可以利用保险金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章、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里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由此可知人寿保险的赔偿金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进而实现避债的目的。
对于债务人来说你最终还是需要去领取该笔保险赔偿金,一旦领取将会转化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这个时候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欠债务。因此,债务人如果仅仅想要借助人寿保险赔偿金来规避债务是不太现实的。
二、利用保单的特殊性,确保受益人依法取得保险赔偿金。
投保人可以将财产以保险金的形式转化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从该款我们可以看出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是不被干预的。但是如果保险合同存在《民法典》第144、146、153和154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旧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购买的保险。
其实该条款的真正含义是确保受益人顺利取得保险赔偿金。但是,受益人取得保险赔偿金后,转化为受益人个人财产,如果受益人自身存在债务时依旧需要使用该笔赔偿金偿还自身的债务。
三、利用人寿保险赔偿金的特殊性直接规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基于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进而规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民法典》第六篇、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全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这里所说的保险赔偿金直接避债是基于部分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遗产继承人无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换句话说遗产继承人在拿到保险赔偿金后不需需要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应依法缴纳的税费和债务,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必然的。如果想要实现避债的可能性,仍然需要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指定相关受益人。
四、利用保单现金价值的转换难度,避免保单强制执行。
投保人基于保单解除需要法定条件规避法院强制执行
《保险法》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需要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所有,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执行呢?
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前提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撤销以及认定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很大的困难。从以往的判例来看,如果债权人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强制执行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各省判决的情况是存在差异的,也就是说存在被执行的可能。
综上所述,保险确实存在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但是它并不是非法的避债。保险的债务隔离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使得相关财产在多个角色中合理合法的流转。债的隔离是需要合理的设计,只有理清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债务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债务的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