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行为及版权保护
2020-02-22
作者:王心蕊
指导律师:李景
微博(Weibo)是新浪公司于2009年8月推出的网络社交平台,普通用户可以通过其分享、传播信息和获取关注,微博允许用户通过手机、电脑等多种移动终端接入,以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多种形式,实现随时随地分享信息的目的。截至2019年,微博的月活跃用户已达到4.65亿人次,可以说微博作为一个网络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我国人民日常不可或缺的获得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渠道之一。
微博信息的特点
微博用户发布微博内容有以下选择:作者可以选择发送普通微博(字数在140字以内)、长微博(不限字数)、以头条的形式发送文章、自录视频微博、图片微博(原创或对图片进行改编),其他用户可以通过转载、评论、点赞等方式与作者或者其他评论者即时地互动交流。这些形式赋予了微博发布信息的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信息传播速度更为高效。微博的迅速沟通方式极大程度上刺激了用户交流信息的速度,使得信息在微博上的传播更为高效。
第二,用户数量庞大且种类多样。由于简洁化、碎片化和快餐式的内容,使用微博的人群相较其他传统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交平台,更为平民化和普遍化,每个普通人都可以成为"意见领袖"和"媒介"。现今由于微博影响力的逐渐扩大,不仅仅是普通民众在使用微博进行信息交换,微博也成为政府机关对外发布信息、商户进行商业营销的平台。可以说微博上的用户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用户种类多样,这使得微博上的信息五花八门,娱乐、体育、政治、教育等各种信息内容都可以在微博上搜寻并获取。
最后,传播范围广。微博信息传播的速度与碎片化的特征,使得微博内容的转播遍布网络各地,甚至1分钟前在微博上发布的某一内容会很快出现在其他媒体平台上,经常使用微博的人会发现,内容完全相同的一条微博可能会通过不同的微博账号发布出来,甚至相同的微博内容会出现在抖音、知乎等媒体平台上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中,传播极为广泛。
上述情形屡见不鲜。而这种现象往往会引起"侵犯版权"的法律现象。微博具有的上述特征,在令用户拥有良好的社交体验的同时,也加剧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行为。微博原创内容作为具有独创性并可经复制的信息,其理应受到版权保护,而微博信息传播本身的特征与网络世界变化多端的环境因素的相互融合,导致被盗用信息的微博用户在受到侵权后利用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却很低。
微博内容版保护的难点
1侵权行为的存在难以调查
网络世界的信息浩瀚如海洋,使得调查到盗用微博信息的用户难如海底捞针。首先,被盗用的信息可能会由原本的载体(文字,图片,视频)转换成其他载体,单从关键词搜索等手段无法确切地搜寻到目标;其次,被盗用后发布的平台也可能是微博-微博,微博-其他平台,在微博平台自身缺少相关搜查机制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在其他平台上搜寻到结果;最后,微博平台也没有相应的调查机制可以做到追寻版权侵权行为。
2举证困难
微博平台的开放性和自主性使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置自己发布的微博,这种特性也同时存在于其他社交媒体平台中。被盗用的信息一经删除便难以找回,且根据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将网络上的信息作为证据,需要进行公正程序。公证需要花费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对于赔偿金额难以计算的原创者来说几乎又是一件不可为之的事。
3赔偿金额低
《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难以界定微博平台侵权的赔偿金额,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微博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一般基于传播消息,表达想法,而无盈利目的。且信息经过大范围的散布传播,难以以正常价值估算。
参考一般普通文字作品,文字内容的微博可以参照版权局制定的付酬标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兼顾考虑了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创作成本等因素后,可以按照标准的2-5倍认定损失。但一般微博的字数在140字以下,且《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计算标准已是十几年前的标准,所以赔付的金额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更不用说图片微博和视频微博参考的价值无处可寻,更加无法确定赔偿的金额。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微博内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地传播散布在网络的各个角落、而原创者难以申诉的情况。
微博侵权行为现有保护措施
基于大量用户对微博寻求版权保护的呼声,微博平台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中国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标准联盟链,利用区块链技术为作者提供"发布即确权"的版权登记服务,作者在微博中发布原创内容后,可以即时完成版权确权登记。DCI标准联盟链以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为超级节点,基于各节点对DCI体系标准与业务框架的共识机制,面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内容创作发布即确权、版权授权结算在线化、版权维权举证标准化的"嵌入式"版权服务。不仅仅是微博平台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首批加入标准联盟链的成员还包括京东、阿里巴巴口碑、迅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花瓣等平台。在微博加入DCI后的一年内微博作者在微博上完成近万次版权登记。
微博用户可以在编辑好微博文章后,在文章编辑窗口右边找到区块链存证入口,根据提示填入作品与作者信息进行版权登记。在完成登记后,微博作者可以获得版权存证和唯一的哈希码。
但是微博推出的此种服务也存在明显的弊端。该版权登记服务仅针对通过微博头条文章发布文字及图片的内容。普通的短微博,包括文字、图片等作品的作者无法通过这种方式,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微博版权保护何去何从
微博版权保护的发展之路是微博用户和微博平台都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微博用户自身需要主动地保护自己发布的信息内容,同时微博平台需要承担起网络平台巨头企业的责任,为自己的用户提供更有效的版权服务。
一方面,微博用户若需要发表原创程度较高、更具有商业价值的内容,可以主动选择使用头条文章的方式发布,利用好DCI区链块技术,在发布的同时进行版权登记。在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侵权时,可以及时取证,并提供自己的版权登记凭证。
另一方面,微博平台自身可以借鉴参考其他网络平台提供的版权保护手段。如网易旗下LOFTER平台,LOFTER作为一个轻博客平台,在用户进行内容发布同时,会让用户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进行版权声明。LOFTER的此种做法类似于CC协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源发于美国的非盈利组织Creative Commons,该协议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它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它法律权利。CC协议下作品可以进行广泛传播的同时使作者可以声明自己的权益。
微博作为网络社交平台的先驱和巨头,随着迅速发展而带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微博每天承载着大量的信息内容,背后往往牵扯着无数作者的权益。而随着网络逐渐代替电视媒体成为新世纪最大的媒体形式,国家也无时无刻不关注着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与此同时,原创者们也开始重视起自身的权益并积极主动地寻求保护。在三方都对该问题抱有极大重视的情况下,微博版权--甚至是所有网络平台版权的事前预防和事后保护势在必行。
指导律师:李景
微博(Weibo)是新浪公司于2009年8月推出的网络社交平台,普通用户可以通过其分享、传播信息和获取关注,微博允许用户通过手机、电脑等多种移动终端接入,以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多种形式,实现随时随地分享信息的目的。截至2019年,微博的月活跃用户已达到4.65亿人次,可以说微博作为一个网络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我国人民日常不可或缺的获得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渠道之一。
微博信息的特点
微博用户发布微博内容有以下选择:作者可以选择发送普通微博(字数在140字以内)、长微博(不限字数)、以头条的形式发送文章、自录视频微博、图片微博(原创或对图片进行改编),其他用户可以通过转载、评论、点赞等方式与作者或者其他评论者即时地互动交流。这些形式赋予了微博发布信息的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信息传播速度更为高效。微博的迅速沟通方式极大程度上刺激了用户交流信息的速度,使得信息在微博上的传播更为高效。
第二,用户数量庞大且种类多样。由于简洁化、碎片化和快餐式的内容,使用微博的人群相较其他传统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交平台,更为平民化和普遍化,每个普通人都可以成为"意见领袖"和"媒介"。现今由于微博影响力的逐渐扩大,不仅仅是普通民众在使用微博进行信息交换,微博也成为政府机关对外发布信息、商户进行商业营销的平台。可以说微博上的用户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用户种类多样,这使得微博上的信息五花八门,娱乐、体育、政治、教育等各种信息内容都可以在微博上搜寻并获取。
最后,传播范围广。微博信息传播的速度与碎片化的特征,使得微博内容的转播遍布网络各地,甚至1分钟前在微博上发布的某一内容会很快出现在其他媒体平台上,经常使用微博的人会发现,内容完全相同的一条微博可能会通过不同的微博账号发布出来,甚至相同的微博内容会出现在抖音、知乎等媒体平台上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中,传播极为广泛。
上述情形屡见不鲜。而这种现象往往会引起"侵犯版权"的法律现象。微博具有的上述特征,在令用户拥有良好的社交体验的同时,也加剧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行为。微博原创内容作为具有独创性并可经复制的信息,其理应受到版权保护,而微博信息传播本身的特征与网络世界变化多端的环境因素的相互融合,导致被盗用信息的微博用户在受到侵权后利用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却很低。
微博内容版保护的难点
1侵权行为的存在难以调查
网络世界的信息浩瀚如海洋,使得调查到盗用微博信息的用户难如海底捞针。首先,被盗用的信息可能会由原本的载体(文字,图片,视频)转换成其他载体,单从关键词搜索等手段无法确切地搜寻到目标;其次,被盗用后发布的平台也可能是微博-微博,微博-其他平台,在微博平台自身缺少相关搜查机制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在其他平台上搜寻到结果;最后,微博平台也没有相应的调查机制可以做到追寻版权侵权行为。
2举证困难
微博平台的开放性和自主性使得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处置自己发布的微博,这种特性也同时存在于其他社交媒体平台中。被盗用的信息一经删除便难以找回,且根据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将网络上的信息作为证据,需要进行公正程序。公证需要花费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对于赔偿金额难以计算的原创者来说几乎又是一件不可为之的事。
3赔偿金额低
《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难以界定微博平台侵权的赔偿金额,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微博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一般基于传播消息,表达想法,而无盈利目的。且信息经过大范围的散布传播,难以以正常价值估算。
参考一般普通文字作品,文字内容的微博可以参照版权局制定的付酬标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计算权利人的损失,兼顾考虑了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创作成本等因素后,可以按照标准的2-5倍认定损失。但一般微博的字数在140字以下,且《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计算标准已是十几年前的标准,所以赔付的金额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更不用说图片微博和视频微博参考的价值无处可寻,更加无法确定赔偿的金额。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了微博内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地传播散布在网络的各个角落、而原创者难以申诉的情况。
微博侵权行为现有保护措施
基于大量用户对微博寻求版权保护的呼声,微博平台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中国数字版权唯一标识(DCI)标准联盟链,利用区块链技术为作者提供"发布即确权"的版权登记服务,作者在微博中发布原创内容后,可以即时完成版权确权登记。DCI标准联盟链以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为超级节点,基于各节点对DCI体系标准与业务框架的共识机制,面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内容创作发布即确权、版权授权结算在线化、版权维权举证标准化的"嵌入式"版权服务。不仅仅是微博平台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首批加入标准联盟链的成员还包括京东、阿里巴巴口碑、迅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花瓣等平台。在微博加入DCI后的一年内微博作者在微博上完成近万次版权登记。
微博用户可以在编辑好微博文章后,在文章编辑窗口右边找到区块链存证入口,根据提示填入作品与作者信息进行版权登记。在完成登记后,微博作者可以获得版权存证和唯一的哈希码。
但是微博推出的此种服务也存在明显的弊端。该版权登记服务仅针对通过微博头条文章发布文字及图片的内容。普通的短微博,包括文字、图片等作品的作者无法通过这种方式,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微博版权保护何去何从
微博版权保护的发展之路是微博用户和微博平台都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微博用户自身需要主动地保护自己发布的信息内容,同时微博平台需要承担起网络平台巨头企业的责任,为自己的用户提供更有效的版权服务。
一方面,微博用户若需要发表原创程度较高、更具有商业价值的内容,可以主动选择使用头条文章的方式发布,利用好DCI区链块技术,在发布的同时进行版权登记。在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侵权时,可以及时取证,并提供自己的版权登记凭证。
另一方面,微博平台自身可以借鉴参考其他网络平台提供的版权保护手段。如网易旗下LOFTER平台,LOFTER作为一个轻博客平台,在用户进行内容发布同时,会让用户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进行版权声明。LOFTER的此种做法类似于CC协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源发于美国的非盈利组织Creative Commons,该协议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它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它法律权利。CC协议下作品可以进行广泛传播的同时使作者可以声明自己的权益。
△ LOFER采用的版权声明
微博作为网络社交平台的先驱和巨头,随着迅速发展而带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微博每天承载着大量的信息内容,背后往往牵扯着无数作者的权益。而随着网络逐渐代替电视媒体成为新世纪最大的媒体形式,国家也无时无刻不关注着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与此同时,原创者们也开始重视起自身的权益并积极主动地寻求保护。在三方都对该问题抱有极大重视的情况下,微博版权--甚至是所有网络平台版权的事前预防和事后保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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