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送养小孩售价10万起,在法律面前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2020-04-23
如在网络平台发现“儿童送养”行为,请及时向平台或公安机关举报
#网络送养黑产链##送养小孩售价10万起#在多个网络平台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称,自己已经“领到”了孩子,“订的时候孕妇才怀孕八个月,现在‘我女儿’一个多月,花了四万元。”经该网友介绍,有QQ群专门“提供送养、收养服务”。
某网络平台非法收养信息截图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人要是恶起来,连自己的孩子都出卖,甚至是贱淫、伤害、杀害……根据刑法规定,亲生父母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自己的孩子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在实践当中,就要区分是真正的送养,还是出售。根据法律规定,送养、收养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并且要履行正当的登记手续,如此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如果不是以出售为目的,那么即便是没有履行正当的程序,并且收取相应的费用情况下,也不应当轻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这个费用的性质是“感谢款”,而不是“售价”。
反之,就是以出售为目的的,那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便是亲生父母也如此,买受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那么该如何判定是出售?还是送养呢?
比如,在没有履行正当程序的情况下收取的费用特别高的,甚至是在网上明码标价的,那么这样出售的目的就非常明显了。另外,有些人在不断的生小孩,然后不断的“送养”,那么这样也可以认定为是出售。那么构成该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合法收养的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收养法》第6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还需明确的是,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可是,如果有人借收养名义讲孩子卖了怎么办呢?
《收养法》31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收养、送养小孩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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