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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解读:电能计量不规范,法院怎么判

2020-11-27

[摘要]兰台合同纠纷律师整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从供电企业的角度总结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并给出相应法律意见供企业参考。本期总结因电能计量不规范产生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以期帮助供电企业为广大电力用户提供更加合规的供电服务。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邢行 卞静舒    



供用电合同纠纷是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见的一类合同纠纷。从2016年至今,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供用电合同纠纷连续每年超过2500起。兰台合同纠纷律师整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从供电企业的角度总结了其中的法律风险并给出相应法律意见供企业参考。

本期文章旨在总结因电能计量不规范产生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以期帮助供电企业为广大电力用户提供更加合规的供电服务。

案例一:电能表发生故障,供电企业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来源: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兴安供电局与兴安县鑫超矿粉销售部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桂0325民初1294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3日,原告兴安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与被告鑫超矿粉销售部(“用户”)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公司为供电方,用户为用电方,实行购电制即采用预付费电能表,用户通过银行缴款方式支付电费至供电人账户,充卡用电。供电方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如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

合同签订后,供电公司向用户供电。2018年10月23日,供电公司在对用户供电计量装置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安装在双方线路分界点的电能计量表出现故障。经过核算,用户自2016年5月18日5时起至2018年10月26日23时止因电能计量表故障而漏计的用电量为1787430.147KWh,并按期间各时段电价计算相应应当补交的电费共计112.0838万元。供电公司在向用户追缴电费时,用户认为供电公司计算的追补电量过多,电费过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供电公司申请对用户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故障原因、电能表漏计电量的时间段、计量故障期间漏计的电量额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评估费5.92万元。鉴定结果表明,电能计量表发生故障期间,漏计电量的电费是95.88万元。

供电公司诉请:
1.判令用户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95.88万元;
2.判令用户向供电公司支付鉴定评估费5.92万元;
3.本案诉讼费13963元由用户承担。

裁判观点
供电公司与用户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争供用电计量装置设置于兴安县鑫超矿粉销售部,仅供该厂用电计量使用双方并无异议,因涉案电能表存在故障,造成漏计电量,虽漏计电量并非因用户的人为原因造成,但对于漏计部分的电量所产生的电费均系用户实际使用产生亦为事实。双方对少计电量约定为“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精确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作为用电合同的当事人及受益人,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合同约定交纳电费,故其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除责任。故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计算用电量和电费,均不影响供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用电人追缴所欠的电费。

供电公司诉请用户支付漏计电费,其理应对漏计电费的事实、漏计电量、漏计电费数额等进行举证。在用户对漏计电量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供电公司为取得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支付的鉴定费用5.92万元,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1.用户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95.88万元;
2.驳回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3元,由供电公司负担812元,用户负担13151元。

风险提示
电能表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计算电费结算金额的重要工具。尽管国家质监部门实行了严格的强制检定措施,供电企业也历来严格控制电能表的采购标准,但是相比于我国每年上千万只智能电能表的消费量而言,个别电能表出现意外故障,发生供用电合同纠纷,恐怕难以完全避免。

律师建议
供电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管控相关法律风险:
一是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能表计量失准的处理规则和差额电量的计算办法。
二是定期排查电能表的实际使用情况,尽早发现电能表漏计电量事故。
三是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尝试和解、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节省鉴定费用、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产生。

案例二:电能表发生故障后处置不当,供电企业损失二成电费
案例来源:谢海青、国网河南柘城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豫14民终8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7日,原告柘城供电公司(“供电公司”)和被告谢海青(“用户”)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公司为供电方,用户为用电方,实行购电制即采用预付费电能表,用户通过银行缴款方式支付电费至供电人账户,充卡用电。如预购电量用完,即自动终止供电。

2016年7月8日,用户以其冷库所用电能表串线为由,要求供电公司的电工王某前来修理。王某在拆表的过程中,发现用户使用电能表的电量显示为-37209.19度。为此,王某将电能表电量显示情况拍照后返回单位向领导汇报。待相关领导与王某一同前往用户处询问情况时,发现被拆下的电能表找不到了。另查明,用户在冷库所用电能表的缴费方式为预购式,用户最后一次向供电公司交纳电费的时间是2014年7月23日。现双方因电费的补交问题协商未果,双方形成纠纷,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供电公司诉请:判令用户向供电公司支付透支电量37209.19度的电费。

裁判观点
供电公司向用户提供了事实上的供电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供电合同关系,用电者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电费。现用户使用的、被拆卸下的电能表无法找寻,对于电能表表面上所显示的-37209.19度的用电量的形成原因,虽不能通过鉴定或其他科学手段予以认定,但用户自2014年7月23日起在未缴电费的情况下进行用电的事实是存在的。

涉案电能表由于欠费控制器的自动断电功能损坏,用户的冷库实际用电量系统一直在累计。涉案电能表系用户从供电公司处购买的二手电能表,供电公司对涉案电能表发生质量问题存在过错。此外,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管理机关,在电工对用电户电能表进行插卡抄表时,未能及时发现用户的电能表存在未缴费用电的情形,且在电工发现问题并将电能表拆下后,又未能保留证据并查找原因,供电公司的以上行为属用电管理上疏忽大意,对涉案电能表透支亦存在过错。

结合上述事实,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认定供电公司在本案中承担20%的责任,用户在本案中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判决
判令用户承担80%透支电费的责任,驳回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从表面上看,案例二产生纠纷的原因和案例一相同,都是因电能表故障引起的电费纠纷。但是相比于案例一,案例二中的供电企业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柘城供电公司不仅要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还损失了用电人拖欠的20%透支电费。比较两案的基本事实,我们总结了导致柘城供电公司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三点因素:
第一,案例二中,柘城供电公司向用电人出售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能表。而在案例一中,涉案电能表系用电人自行购买。
第二,从用电人最后一次缴纳电费到发生纠纷,柘城供电公司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始终没有发现用电人透支电费的事实。
第三,在发现电能表故障问题后,柘城供电公司没有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导致本案关键证据——涉案电能表遗失。

律师建议
供电企业在落实电能表质量管控工作时,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在为用电人安装电能表前,应当测试电能表质量是否合格。
二是在为用电人实际供电的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电能表的使用情况。
三是在发现电能表故障问题后,应当妥善固定相关证据,为用电人提供合理的电费结算方案。

案例三:缺乏依约履行供用电合同的证据,合同违约变成合同变更
案例来源: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平果供电局与平果县鼎顺富锰渣厂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桂1023民初2148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7日,原告平果供电局(“供电局”)和被告鼎顺富锰渣厂(“用户”)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局为供电方,用户为用电方。用电方支付的电费由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为固定费用。交付电费的方式为预购电式,用电方预先向供电方支付电费购买电量,实行先购电后使用电,并于每月26日前结清全部电费。供电方定期抄表计费抄表,结算电费以抄表结算为准,购电电费与结算电费差额在结算后5日内结清。由于用电方不及时购买电量,造成超过购买电量使用,预付费电能表将自动发出停电指令,因此而造成用电方停电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供电局向用户供电。供电局向用户每月实际收取的基本电费,始终是按用户的实际最大需求电量计算,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按变压器容量计算。2018年,供电局的上级单位在内部审计时发现了上述问题。供电局遂向用户追缴欠付的基本电费。供电局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用户应付基本电费为202.95万元,扣除用户已付基本电费3.8万元,尚欠的基本电费为199.15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供电局诉请:判令用户向供电局支付尚欠的电费199.15万元。

裁判观点
虽然《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电局都是按用户的实际最大需求电量计算、收取基本电费,从未按合同约定的按变压器容量计收。供电局作为国家供电企业,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电费计算、收取,电费的计收及核算属于其经营范畴,其对基本电费的约定和相关规定有充分的认知能力。

可见,供电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基本电费的计收方式。供电局主张,供电局从未同意变更基本电费的计收方式。但是供电局作为收取电费一方,从未向用户出具缴费通知单,亦未在供电局的会计账簿上记录应付款信息。供电局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高压供用电合同不同于低压供用电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一般是工业企业,电费的组成也更为复杂,除了生活中常见的电度电费,还包括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和用户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等。基本电费的计算方式包括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按合同最大需量计算和按实际最大需量计算等多种计算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基本电费的计算结果可能大不相同。

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的过程中,之所以出现电费的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的是一套,实际履行的却是另一套,根本原因是供电企业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本案当事人平果供电局在长达数年的合同履行期内,既没有向用电人出具任何缴费通知单,也没有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中记载用电人的应付款信息,仅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事后自行制作的《电费追补统计表》。无法提供履行合同的证据,是本案当事人平果供电局败诉的关键因素。

律师建议
供电企业在为用电人提供供电服务时,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在每个电费结算周期届满后,及时向用电人出具缴费通知单。
二是在发生用电人拖欠电费的违约事实后,及时向用电人出具电费催缴通知函,保留相关证据。
三是规范业务流程,避免实际提供的供电服务和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出现“两张皮”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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