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首页
专业文章

详解公司减资法定程序及违法减资潜藏法律风险

2020-12-07

[摘要]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进行减资,否则公司将面临着行政处罚、减资的股东们也会面临着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作者:公司法律部 张梦  姜梅



公司减资,顾名思义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即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这一事项虽然属于公司根据经营发展决策的事项,但这一事项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并非只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相关股东会决议就好,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进行减资,否则公司将面临着行政处罚、减资的股东们也会面临着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本文笔者简单来阐述下公司减资程序及公司违法减资时公司及减资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减资时必备的法定程序及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程序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从现有规定看,公司减资至少需要经过下列程序 :
(一)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67条、第108条之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有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职权,因而在减资程序中,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制定减资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减资注册资本数额、减资股东的减资数额、债权人利益安排等。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减资时,无论是股东表决减资事项、还是公司债权人做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决定,都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资产负债情况及财产状况有一定了解才能做出理智的决定。因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都至关重要,公司按照程序要求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进行留档备查。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减资过程中,要注意关注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问题,以此为辅助来做出较为准确的决定。

在此阶段,公司要注意切勿不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直接进行减资,或提供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一旦在减资过程中被股东察觉,则股东可以拒绝通过减资决议。如果提供了虚假材料进行减资,债权人在主张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时,会被法院列为考量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参见(2017)黑01执异84号裁定书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
为了保证公司减资事宜是绝大多数股东共同的意志体现,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应由股东会做出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减资股东会决议;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由股东大会做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的减资股东会决议;
就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公司还需注意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减资事宜表决权有特别约定的,还需满足公司章程的约定,例如公司章程约定减资事宜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要尤其注意表决权是否满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若不满足,则可能被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四)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即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中虽然对于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及报纸公告的通知形式针对哪些债权人有效没有明确规定,但已明确规定了公司通知债权人及进行报纸公告的时限问题。因而,债权人要注意在收到通知后的法定时限(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内告知公司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决定,避免错过时间、对自己债权造成不利后果。

对于公司债权人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及公告能否起到通知效果的问题,笔者会在下面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五)减资登记,即公司减资以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违法减资时,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虽然违反减资程序中的任意一环都属于违法减资,但在实务中,公司违法减资的情况下,股东最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就是当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主张违法减资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此类案件中股东被判定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这一后果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判断标准
股东承担责任需要满足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债权情形这一前提条件。当债权人执行公司过程中,执行案件已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而终结本次执行时,或债权人在主张公司承担责任过程中,发现公司已有因财产不足以清偿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时;债权人主张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并将这些案件的裁定书或相关材料作为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债权情形的证据提交法院,法院一般会认定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债权情形【参见(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判决案例】。而且即便公司尚未出现执行案件终本情况,有些债权人会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及相关涉诉情况来尝试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这一前提条件已达成。

(二)关于已知债权人的判断及通知方式要求
关于哪些债权人需要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目前公司法没有规定。就司法判例来看,公司应当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为公司已知债权人时,法院会围绕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公司是否应当明知公司在减资时已经存在对债权人必然发生的债务, 这一债务不以取得法院或仲裁的裁判文书为前提、也不以双方对债务金额认可为前提(即不考虑债务金额是否确定)【参见(2016)最高法民申1112号判决案例】,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涉案债务只要发生在减资之前即可以认定为已知债权人。

如公司在减资时已存在对债权人必然发生的债务,该债权人作为已知债权人,公司应当以邮寄或其他方式进行书面通知,而不能仅以报纸公告进行通知【(2015)苏商终字第00034号】。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能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

另外,针对已知债权人,公司要尽全力通知到债权人,应当向债权人可送达到的地址发送通知,例行公事通知甚至恶意将通知送到债权人不能签收的地址【例如明知债权人在A地址常住,却将减资通知邮寄至债权人多年不住的B地址】也不会起到通知的作用。

(三)减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
对于公司股东违法减资问题,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是规定了行政责任,对于股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直接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多是认为“公司未就减资事项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告知,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情形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然后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股东承担责任。有少量判决认为股东违法减资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所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参见(2016)沪0114民初12272号判决书】

(四)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补充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违法减资情况下,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法院在裁判违法减资、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时,普遍会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公司减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且承担责任金额以其减资金额本息为限。

三、公司违法减资时,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公司违法减资时,减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时,面临着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法律后果。反观公司这一主体,就可以在违法减资时不用承担风险了么?显然并不是的。
公司违反前述公司法的规定而减资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六十九的规定,将受到数额不等的行政处罚。

而且如果公司减资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存在问题时,即在公司减资过程中由股东会表决减资的决议出现了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公司法规定或章程规定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的情形,或出现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股东会决议【详情:(2019)苏1191民初3570号判决书】或申请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减资事宜看似简单易行,但是这一事宜涉及到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主体,需要各方主体时刻关注减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债权人要注意在公司减资时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及减资股东要避免出现违法减资情况,以免面临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后果。

相关阅读: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梳理及防范要点提示
隐名股东能否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对股权的执行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