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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关于家庭遗产继承、遗嘱有效性法律知识全介绍

2020-03-05

     作者: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袁娟

     一提到立遗嘱,大部分都觉得这是有钱人的事,与我们普通人没有关系。立遗嘱真的只和有钱人有关吗?当然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子作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成为继承人争夺的对象,加之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带来的重组家庭中继子女与子女之间的财产争夺。立遗嘱早已不再是有钱人的事,提早做好安排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这不单单是对我们的家人负责的表现,也是避免日后因为财产分配问题把一个家庭弄的鸡犬不宁。

家庭遗产继承、遗嘱有效性法律知识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我们所立的遗嘱包含两个大类,一是将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另一类是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我们称后者为遗赠。常常见诸报端的大爷立遗嘱把钱留给小保姆的就属于这类遗赠。

没有遗嘱,财产将如何继承?
      若没有遗嘱,所有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继承,而这些条文无法灵活调整,不会根据你家庭的情况酌情处理,容易造成遗产的争夺大战。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立遗嘱或者所订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其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实务中,对于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如何继承财产?
(1)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独生子女的父母 ,有没有必要立遗嘱?
       很多人认为,那些立遗嘱的都是关系很复杂的家庭,我家就一个孩子,以后我死了所有的东西当然都是他(她)的。可事实真的会如我们所愿吗?笔者的一个朋友在上海,夫妻感情不太好,在打离婚官司。而在这个阶段,朋友的母亲去世了,留下了价值约2000万元的房产给朋友,因为没有立遗嘱,财产分割时,朋友的前夫分走了一半的房产,朋友特别后悔当初没有咨询律师让母亲立个遗嘱。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独生子女的父母,尤其是有高价值房产的父母,若出于对孩子个人利益的保护,立遗嘱也是很有必要的。

遗嘱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仅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且对于每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都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的有5个要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5)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生活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差,是否意味着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的其中一个要件就是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很多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无效的当事人,都会以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生活不能自理作为遗嘱无效的理由。实际上,公民的生活自理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无生活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差并不意味着公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排除无生活自理能力人订立遗嘱的权利。

如何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 ,神志清晰,具有遗嘱能力?
      继承纠纷中,因被继承人一般年龄较大,很多还患有疾病。因此,部分当事人常用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报告来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晰,不具备立遗嘱能力。
      实务操作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是否清晰,要根据病历的内容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精神状态综合判定,如某一案例中,主张 遗嘱无效一方认为被继承人患有脑萎缩,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但遗嘱见证律师出庭作证并提供录音,证明被继承人神智清晰,具有遗嘱能力。法院认为医院的病历虽有“脑萎缩”的记录,但病历中同样有“神清”的记录。
       此外,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而另一案例中,被继承人在订立见证遗嘱时是因患脑出血而放弃治疗的危重病人,出院的病志记载是昏睡,见证律师跟被继承人的谈话笔录没有进行录音或录像,只提供了照片,但该照片判断不出被继承人的精神状况;另外,见证律师的谈话笔录也没有记录被继承人对事物的识别能力和反映能力,因此该案件中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实务中若要证明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建议从医院开具精神状况的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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