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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遗嘱中保证子女继承合法财产的唯一性

2020-03-05

 作者:婚姻家事法律部 袁娟 吴顺娟

      现如今“高离婚率”的现象下,对婚姻安全感的缺乏不仅影响着年轻人,同样也影响着老人。2019年3月,中华遗嘱库向社会发布了《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从其保管的12万余份遗嘱的数据分析来看,竟然有高达99.92%的老年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为了隔离子女婚姻风险,在遗嘱中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规定自己子女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以防止以后子女离婚,子女继承的遗产作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被儿媳或女婿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遗嘱中确定遗产归子女一方所有,否则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立遗嘱子女继承财产唯一性需满足如下条件:

1、所立遗嘱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全国审理的继承案件中有近60%的遗嘱被确认无效。想要保证子女继承财产的唯一性的前提是要保证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后,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应当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该遗嘱可能会全部或部分无效。

2、在遗嘱中分配财产时表述要明确且具体
    在遗嘱中如果表述为“某财产由子继承”,则子继承后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以后离婚,该财产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所以遗嘱中分配财产时应当表述出遗产为子女个人财产的意思,如“某财产为子或者女独自继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等等。

3、律师建议对遗嘱进行公证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处于效力优先地位

     老人提前立遗嘱能够让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是件好事,但对于在遗嘱中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也是很现实的问题,高离婚率催生的“继承焦虑”无非是老人作为家长对自己子女的最后一次保护。

编者注:什么是防儿媳女婿条款?: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是默认设定,“分别所有”是例外。因此,婚内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人们俗称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儿子女儿从父母那里合法所继承的财产就是其和儿媳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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