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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P2P金融理财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法律问题实务解析

2020-03-06

作者:金融法律部 方松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目前,受制于贸易战和原有的经济发展瓶颈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集资公司及平台随时可能“暴雷”影响投资人的本金追回。

      卷入非法集资,意味着投资人原有的投资计划没有被相关义务人按约定履行,违背了投资者的主观目标意愿,每位投资者都生怕遇到这种情况,那什么是非法集资?


理财场景回顾篇

还记得你是怎么被忽悠进非法集资里的么?

     “大爷您不用担心,我们公司已经涉足金融行业好多年了,国资背景,实力强劲,口碑您去打听打听,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我们公司可能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我们公司的这个理财项目投资小回报高,比银行强太多,风控啊、证照啊比银行还全哩,前天经常在小区里晨练的王大爷已经投了2万块,今天他的账户里已经产生200块的收益了”、“我姑姑也住这小区,我经常来咱小区怎么会骗您?我们公司这个产品由XX金融专家推荐,XX大牌明星代言,省级知名的集团担保公司担保,国内排名前十的保理公司兜底,另外我们公司还对你们每一笔投资计提风险准备金,您啊不要那么忧虑?要实在不放心我给您写个字据,算我借您的钱投这个项目,亏了您找我,赚钱了您不用谢我就请我吃个饭,怎么样?”、“阿姨,您投了一个星期了,收益已经提现了吧,怎么样?我们公司随买随取的这款产品方便吧”

.......接下来的故事应该就是最初的你挣钱了,你好好的感谢了业务员一通.......

      似曾相识的话语对应的是一本万利的虚假宣传,狂热的你终于被这虚假的氛围渲染,开始追加了投资,最终好心的你把这款产品推送给了跟你一样善良的亲戚朋友,直到有一天这个平台无法提现,如梦初醒的你这才想起看看这家公司是不是在正常营业,熟料早已人去楼空;你又想起向公安部门报案,结果被告知的是不符合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条件,不能受理;此时的你悔恨交加,不再想着怎么惩治那些骗子团伙,只希望自己的血汗本金能够有所着落。无奈的你终于想起了律师们,抱着一叠叠材料、带着试试看的心态前来诉求帮助...

      终于再听完你的诉苦和研读完带来的那些材料后,律师们回答你: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常表现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而这种集资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投资者的资金大多投向了各类资产,变现的难度决定了集资主体的兑付金额及退赔效率。

P2P乱象分析篇

     非法集资常涉及诸多领域,常见的有由P2P网络借贷(假标、自融)、投资理财类(以私募、资管、定融名义)、公司投资(含线下借款和股权投资),经营单位的储值卡销售,民办教育、养老、医疗机构、影视文化及生物医药产品或保健产品等领域(线下借款和股权投资和众筹),另有一些炒作古董、字画、刺绣、邮票、纪念币等文化类或艺术品公司的线下集资行为以及一些涉及打着互联网区块链旗号的虚拟货币领域等。各领域类的非法集资手段及形式着实令人眼花缭乱。

     受制于篇幅,本文将重点探讨P2P领域类的违规集资特点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对前文提及的其他领域类的违规集资方式及特点,我们将在后续其他文章中再为大家一一分析解读。

一、何为P2P金融?
      P2P最简单地说就是点对点的借贷服务中介,P2P网络借贷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优势快速匹配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需求,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协助存管银行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撮合服务。P2P靠收取手续费用来维持平台及公司的运营,通常情况下手续费用是按照借款方用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客观上就是说正规的P2P平台若想盈利要么是提高手续费比例要么是增大借贷总额基数。其中,直接提高手续费比例不利于市场的拓展,相反会因为同行业其他优势手续费比,而损失市场。这种情况下,增大借贷总额的基数成了平台的唯一方案,风控审核适度宽松让借款企业或个人多起来,高息宣传、出借增信,让出借人充分放开出借,一时间各类P2P平台业务人员大街小巷十分卖力...

      然而,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意味着平台不保本、保利,不设资金池、不承担刚性兑付,资金风险来源于市场。但,前述行为的出现打破了现有的业务经营模式,正规的平台严格遵守游戏规则挣不到利润甚至亏本,比如拍拍贷早期就是纯线上平台,差点破产。

二、本金损失的风险是如何产生的?
       受地域空间等因素影响,优质的市场客户本身就是稀缺的,平台得利润也会遇到瓶颈。平台运营及维护费用受制于时间因素有增无减,平台利润渐薄乃至亏损,怎么办?大平台等由于口碑较好、风险较小,尚能支撑!小平台的命运可见一般,选择退出自己投入的资金拿不回来不说,还面临着巨额的费用!于是乎,非正规的P2P平台开始打着‘创新’的幌子,以‘资管理财’、‘资管代销’、‘收益权转让’、‘定向融资计划’为名吸纳资金或先以平台股东等少数人先行放款,然后以债转为名,在平台上从后续的出借人处融回资金,违规设立资金池。

       这些难以生存的平台,慢慢的开始有了强劲的现金流,部分平台用这些现金流出借于少数用款企业,也有些平台直接将现金流投入了金融资产,赚取了丰厚的利润,这又导致市场上的正规平台的资金流减少,企业生存难以为继...

      也有一些P2P平台举债过多,为了继续生存,开始承诺刚性兑付,违规担保,意图通过设立资金池赚取息差,于是乎这些P2P平台为了保证刚性兑付的实现,往往做出拆标、自融、自担保、发假标等行为,这些行为保证了纸面繁荣。但,这种交易严重违规,很容易出现坏帐率上升错配等情况,其本质上是将无限大的风险转嫁给出借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趋势明显的情况下,这些平台的坏账日趋增多,当平台上的坏账超过了平台的兑付能力时,拆东墙补西墙可能都难以为继,‘限制提现’、‘新标融资’成了平台最后的行为策略,窟窿太大补救不了了,平台的老板跑路的跑路、投案的投案。

       此时,对广大的投资者而言,平台的本息归还甚为乏力,本金能在几年内全部偿付就已相当不错。如果相关平台本意就在骗钱,那么刚性兑付完全就是精心策划引诱投资者上钩的庞氏骗局。

     我们有些投资者却未能经受住高息的诱惑,主动降低了风险防范措施,直至2018年3月,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即著名的‘29号文’剑指互联网金融乱象时,仍抱着那丝毫侥幸,坚信自己所投的平台是正规的,没有及时撤出,从而最终让本金蒙受了相应风险。

29号文件内容截图


预防监管篇

     当前P2P金融理财公司归口金融管理,但这些公司注册的时候不少以注册咨询服务公司、网络科技公司、信息服务公司等形式,这类公司注册容易,等到平台在运行过程之中出现了问题,相关的监管机构再去查的时候就很困难。

     首要问题表现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上位法层面还不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相继出台,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的权源问题。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该法第九条规定,除了法律绝对保留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事项之外,凡是应制定法律的事项,但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当前中央层级的法规,除了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于其他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的监管,国家层面尚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各省市已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受制于上位法未出台的情况下,在立法依据上存在着不足。

     其次,就目前来看各地的金融监管法规普遍出台时间不长,省级监管法规目前仅有山东、河北、四川和天津出台了‘地方金融条例’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其余依据的仅是部委规章,效力层次较低,监督执法依据不充分。

     再次,据相关数据了解各类金融类公司全国不下百余万家,地方新组建的监管部门人数编制远远不足以达到监管层面的需要,且多数系其他部门的人员转隶,对工作人员未涉及到的其他金融领域类的执法,也需要大量时间来消化学习。至于监管对象多数属于跨省市经营,平台系全国范围内经营,对该类经营主体之监管,其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由哪个部门进行牵头,各省市之间如何协作,也对有效监管产生一定的困扰。目前P2P行业乱象正赶上中央事权还在积极筹备立法的情况下,预计该行业正式步入监管正轨还将持续相当长的的一段时间。

维权救济篇

      遇到非法集资,意味着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遭受损失,这是每一个投资者极不情愿看到的,对某些特殊家庭、急用钱的家庭而言,这样的消息犹如晴天霹雳!笔者曾为百余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与他们深入交谈,见到过他们悲伤难过、苦笑无奈的表情,也见到过怒不可遏、当场发病晕厥的情形。因这类投资多数情况是投资者背着家里的人进行的,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家庭的和谐,有些没有处理好该问题的家庭甚至出现冷战、离婚现象,这急需投资者及投资者所属的家庭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予以正确对待,分清何者为第一要位。

      目前P2P网贷平台正在有序接受合规核查,具有不良业务的P2P平台有些已在主动清退之中,相应的清退方案会陆续公布给投资人,如方案切实可行,就投资者而言未免不是一种保障。部分P2P清退平台因本身业务违规而没有资金或足额资产可执行清退或有足额资产但过分高估资产的变现能力,加之信息不透明与投资者信息沟通不顺畅,此种情况下只要出现兑付问题就容易引起投资者恐慌,从而寻求监管部门的帮助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前所述,受制于金融监督管理的上位法立法缺位,地方金融监管难有强力作为。但,在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之前,求助于监管部门寻求支持和帮助也可以算是一种维权途径,如该种帮助效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寻求公安机关立案将成为最后之选择!

一、遇到非法集资去哪报案?

      对于对这类案件的报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该类犯罪可通过拨打以打110报案,也可以直接到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或关注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了解涉案平台是否已开放登记。

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截图

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截图


如果您自身行动不便,难以亲自报案,也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不立案怎么办?

     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受害人维权报案时应注意些什么?

      要想通过公安立案侦查来实现自身权益的维护,首先自身要弄清楚非法集资的行为具有哪些特征,结合自己遭遇的情况,先行估摸是否属于该类犯罪,如属于它类犯罪,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公安机关的下一步指引,以下几种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特征,投资者务必先行了解: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如平台方与资金流向方公司串通融资或平台方编造虚假资产端、贷款端进行自融等情形。
      如果您与您的家人或身边的朋友的遭遇与前述情形一样,请不要慌张,按照前述掌握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书写报案材料;报案时应着重叙述自身遭遇的事实情况,尽量减少情绪类的材料书写,以最快的速度帮助公安机关理清犯罪事实,才能让公安机关迅速果决的出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报案之后,投资者/受害人能做些什么?

      集资类犯罪需要固定的事实和证据非常多,投资者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作询问笔录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集资合同、收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能够留存的自己最好留存一份相关材料;另各地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不尽相同,有些需要投资者在网上填写报案材料,有些需要当场填写报案材料,需要注意有些还需填写《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


五、司法机关如何帮助受害人追赃挽损?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侦查的过程中,会组建调查组会对集资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在此过程中受害人需耐心等待并积极配合调查;案件侦查结束后,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职能部门会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受害人出资余额,拟订资金清退方案,最终待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由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进行处理,发布公告告知受害人进行登记参与退赔。

六、业务员的佣金、分红以及被平台转移出去的资金能不能进行追索?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中规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截图


据此,业务员的佣金、分红也属于非法所得,应由公安机关追缴退赔。另外,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七、非法集资平台的老板个人财产能不能追缴?

     如公安机关查实犯罪嫌疑人用非法集资款所购置资产,如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债券等资产,或直接用于对外投资的股权资产等是可以一并查封、扣押、冻结,对与涉案无关的财产不能查封、追缴。

八、还有哪些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如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第三人为使其能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自愿退赔给被害人的个人财产,经当事人确认、法院认可,也可纳入处置的涉案财产中。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刑事立案前或判决前,被害人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保全的集资行为人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刑事立案后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的财物以及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立案或判决前,被害人与集资行为人自行协商确定的用于抵偿债权却未过户的房产等财物也可纳入涉案财产一并处置。
      需要注意清理后的剩余资金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资金,按非法集资受害人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清退,对利息不予清退;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对非法集资受益者,不清退本金,并追缴非法收益资金。

九、外地公安机关立案后,会不会只兑付当地的受害人员?

     根据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也就是说,全体受害人都有权受偿,不会哪个地方先立案就先分配


十、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国家机关可能会拿走一部分用作办案经费?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受害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由其部门经费予以保障,不存在公安机关追回资金充作办案经费一说。

律师综述
      目前,中央到地方已在采取积极措施,严控P2P平台的野蛮生长,从合规核查到后续的备案可能还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P2P本身的信息中介定位,决定了其不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开展存贷款业务吸纳社会资金,体量小、利润薄,仅靠手续费业务可能难以维持平台持续经营,违规增信、担保获取的体量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触犯法律风险;另外在立法层面上,上层立法还不完善,互金专项整治小组虽多次发文给予有力规范,但P2P平台被纳入监管立法还有很多路要走。

      总之,合肥兰台金融律师建议广大投资者,投资P2P应当慎之又慎,能够撤出的早日撤出;没有撤出的,努力与平台沟通撤出;撤出不了的,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专家的建议,多种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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