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认定界限及最佳维权时间
2020-03-10
作者:交通安全法律部 陈健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如何分界
1、交通肇事刑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为方便普通读者理解,我们将上述规定以详细表格化形式予以体现如下
(1)一般重大交通事故入刑情形表:
(2)交通事故重伤1人入刑的情形表: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书证,并不是公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得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必须承担足够充分的举证责任,并且其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推翻之前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因此,在法院阶段对于普通群众想推翻事故认定是极为困难,几乎不可能,而在实践中法院也极少更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尤其在重大案件涉及罪与非罪的责任划分时,法院很少去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对罪与非罪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在事故认定书生效后,能够通过向法院举证推翻之前责任认定的可能性极小。那么,在何时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维权最有利?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重大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检验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再是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
二、重大交通事故维权的两个关键点
1、对检验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在重大事故下认定书之前均会对事故车辆及人员伤情进行一系列检验、鉴定,其鉴定意见书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内容及得出的结论,将在最终事故责任划分中起重要作用,当事人在此阶段对自身权利的全面维护,极大促使案件向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面发展。
2、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事故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仅有三天的复核时间,依如上分析,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推翻的可能性极少,因此,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核请求是最有效的法律维权方式。
法律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眠的人”,随着我国近些年车辆的猛增,重大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不断的增长,真当事故发生在自己的身边,又如何有效的为自己及亲友争取最大的权益,需要有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尽早的介入,才能让自身权利得到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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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评价
一、交通肇事罪与非罪如何分界
1、交通肇事刑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为方便普通读者理解,我们将上述规定以详细表格化形式予以体现如下
(1)一般重大交通事故入刑情形表:
事故责任划分 | 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
主要责任以上 | 死亡1人或重伤三人 |
同等责任以上 | 死亡3人 |
主要责任以上 |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且无30万元以上的赔偿能力 |
(2)交通事故重伤1人入刑的情形表:
事故责任划分 | 事故情形之一 |
主要责任以上 | 酒后、吸毒驾驶机动车 |
主要责任以上 |
无证驾驶机动车 |
主要责任以上 |
明知机动车安全性能不符而驾驶机动车 |
主要责任以上 |
明知机动车无牌无证而驾驶机动车 |
主要责任以上 |
严重超载 |
主要责任以上 |
发生事故而逃逸 |
从上述表格可以清晰看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及死亡类案件被认定为刑事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条件中,除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外,其余均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才负刑事责任。很显然,在具体个案中划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是区分交通肇事案件罪与非罪的一道分界线,然而针对重大交通肇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准确划分,实践中主要以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准。既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案件的性质,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何定义?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书证,并不是公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得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必须承担足够充分的举证责任,并且其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推翻之前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因此,在法院阶段对于普通群众想推翻事故认定是极为困难,几乎不可能,而在实践中法院也极少更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尤其在重大案件涉及罪与非罪的责任划分时,法院很少去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合法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对罪与非罪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在事故认定书生效后,能够通过向法院举证推翻之前责任认定的可能性极小。那么,在何时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维权最有利?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重大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对检验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再是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
二、重大交通事故维权的两个关键点
1、对检验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在重大事故下认定书之前均会对事故车辆及人员伤情进行一系列检验、鉴定,其鉴定意见书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内容及得出的结论,将在最终事故责任划分中起重要作用,当事人在此阶段对自身权利的全面维护,极大促使案件向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面发展。
2、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事故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仅有三天的复核时间,依如上分析,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推翻的可能性极少,因此,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核请求是最有效的法律维权方式。
法律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眠的人”,随着我国近些年车辆的猛增,重大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不断的增长,真当事故发生在自己的身边,又如何有效的为自己及亲友争取最大的权益,需要有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尽早的介入,才能让自身权利得到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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