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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自然人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2020-03-09

       作者:袁娟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人之间,因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有的出借人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这些都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下面以本人最近承办的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整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注意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
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有了借条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打赢官司?
     很多人认为,我手里有张借条,就能直接去向法院主张债权,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借款合同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才会生效,仅凭一张借条,没有相关的交付凭证,则会有败诉的风险。所以出借人一定要保存好借款交付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借款方出具的收条等。

有了借条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打赢官司?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借款事实确认的凭证吗?
     有的借贷案件当事人觉得,那我和借款人的微信等聊天软件记录里面,借款人对借我钱的事实认账啊,这个能不能证明我把钱借给他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借款事实确认的凭证吗?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只有满足前述条件,微信的聊天记录才能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口头约定的利息,是否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出借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若出借人关于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将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对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因此,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的利息,并非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

借款合同中只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根据《规定》第29条,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率。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率,诉讼中是否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规定》第26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据此,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低于36%的,借款人如果自愿支付,法院不予干涉,但借款人不支付,法院对超过24%的利息支付要求是不支持的;而超过36%的部分,已经支付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如何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就借款合同而言,起算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不同而不同

    1、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1)出借人催告当时借款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但出借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若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出借人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借款人对债权不认可,明确表示拒绝还钱,则诉讼时效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3年,是否就意味着过了诉讼时效? 
      1、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诉讼时效会因为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出现时而发生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具体到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
(1)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时,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出借人应注意保留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的相关证据,比如向对方发送挂号信、短信、公告等,收集催收证据同时注意证据应能确认对方身份并已成功送达对方。
(2)出借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和行为时,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实践中,借款人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书,并经双方签字的对账单,应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诉讼时效自借款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或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还需要注意的新旧法衔接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借款合同在2017年7月1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则无法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自然人间民间借贷中若事先约定了管辖法院,则书面约定的管辖法院优先。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若自然人借款合同中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的,则以上述第23条规定的法院管辖为准。
(1)公民的住所地具体指什么?公民的住所地就是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人口流动,实务中常出现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则由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履行地点,则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
(3)若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若借贷双方根据《合同法》第61条仍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又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出借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方,此时出借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3、若共同借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同,以哪个法院管辖为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出借人可以向任一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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