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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当个人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时,可否请求法院认定银行侵犯名誉权?

2020-03-11

作者:金融法律部 高彦杰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这样的案例,当有人到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了黑名单,导致不能贷款或有其他损害后果。此时,当事人可否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银行侵犯名誉权?下面我们通过实际判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说明解读。

案情简介
        周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周某诉称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9年6月18日签发了一张以原告姓名办理的信用卡(以下简称涉案信用卡),因该卡欠款逾期未还,导致2009年6月之后原告的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还款记录。2009年9月23日原告接到被告要求还款的电话通知后,方才知晓有人冒名向被告申请了信用卡,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报案情况电话通知了被告。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原告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特别是原告在国外工作生活期间,同事和朋友得知原告因信用卡纠纷被银行告上法庭,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被告在涉案信用卡申办、发放环节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后又在应当知道该信用卡欠款无法追回系其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情况下,滥用诉权,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相同)、律师费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银行辩解理由:涉案信用卡是否系他人冒用原告周某名义办理,现正由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目前尚无结论。征信系统上存在的不良记录,被告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行报送的,被告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原告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故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侮辱原告的情节。而且被告提供征信信息的范围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数据库,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对外处于完全保密状态,不会对原告的名誉产生影响。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到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要点解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认定被告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其有无过错、原告周雅芳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在过错与损害均存在的情况 下两者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加以判断。本案中,被告对涉案信用卡的开通审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然周原告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依据其社会评价是否因被告的行为而降低加以判断。本案中,名誉是否受损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的记录是否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对此,原告称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原告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告则称征信系统中的内容对外保密,不会贬低原告名誉,结合原告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载查询原因系"本人查询",而被告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载查询原因系"贷后管理",可见查询者包括信用卡的持卡人和发卡行,至于社会公众能否查询,则无从体现。故原告主张其名誉因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而受到损害,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原告又称其同事和朋友得知其因信用卡纠纷被银行告上法庭,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法院认为,诉讼系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的常用、合理手段,周雅芳名誉不因其被他人起诉而有所损害,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理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故原告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要求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赔偿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周雅芳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本案可知,在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时,法院是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首先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只要银行报送的信息是源于原告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就不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其次关于损害后果的认定,名誉权受损害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并且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名誉受损的后果。因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均不存在,故无需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考察。
总结

律师综述

      结合上述实际判决案例可以发现,除非有证据证明银行虚构事实,并能证明真实受到损失,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定银行侵犯名誉权。当个人发现自己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侵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现在征信系统建立了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期限后从信用报告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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