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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归纳 | 兰台法评

2020-04-09

作者: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武帅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缩短或延长。

(二)它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遇法定事由,一般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三)它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抗辩。如果权利人已提起诉讼所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到达义务人的,即使撤诉,也可以构成时效中断。[1]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主要在于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权利人不受时效约束。

其中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诉中的反诉及行政赔偿诉讼。民诉中无论是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都能中断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因而一般得中断时效期间。但是有无请求的事实,应由主张请求的权利人负举证责任。同意履行义务。它包括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有明示的方式,也有默示的方式。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宜。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相关实例归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公证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公证催收的债务可以认定为诉讼时
效中断。

2.报纸公告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
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3. 邮政或非邮政快递催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4号,非邮政快递催收通知且无法确
认送达,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
了权利。即通过邮政快递催收的,只要保有存根及内容,就可以推定为主张过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4. 微信催收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三是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
内;四是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5. 到场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江伟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催收(即使无人)也引起诉讼时
效中断。判决原文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和处置,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
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并无不当,人达公司认为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权利人提起诉讼

1. 起诉后又撤诉
如果权利人已提起诉讼所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到达义务人的,即使撤诉,也可以构成时效中断。[1]

2. 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诉前临时禁令”是一项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标准新增设的法律条款,通常是指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前适用的以制止某种行为为内容的命令,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公力救济中断诉讼时效,不应当附加申请通知到达债务人、裁定书送达债务人等条件,只要提起了诉讼、仲裁或申请了诉前保全等公力救济,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民申3042号倪大权、倪明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的《审判监督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46~247页
文章转载自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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