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首页
专业文章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法评

2020-11-05

[摘要]原配以原告身份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通常会判决予以返还。但不同法院对于案件的案由、诉讼主体、赠与的财产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部分有着不同的理解,故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刘嫣然 指导律师:王丽



导 语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擅自赠与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另一方可以将财产要回吗,该如何要回?专业离婚诉讼律师将结合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案件简介

周某(男)和郭某(女)是夫妻关系,二人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周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李某,二人相谈甚欢,很快发展为不正当情人关系。2014年,李某为周某生育一子,周某为表示感谢,为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某名下。自从儿子出生后,李某便开始向周某索要财物,从房屋、车辆到高档服饰、首饰、名牌包不等,期间还存在周某向李某赠与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等的大额金钱的情况。郭某发现周某的异样,经过沟通知道了李某的存在,遂向李某要求返还上述财产,但被李某以财产系周某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此类案件裁判的司法现状

原配以原告身份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判决予以返还。但由于此类案件并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适用,不同法院对于案件的案由、诉讼主体、赠与的财产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部分有着不同的理解,故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但这也为此类案件诉讼策略的选择提供了空间。

三、诉讼策略的考量

01、诉讼案由的选择
案由是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影响着案件法律适用甚至管辖和时效等。在检索大量案例后,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有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三种处理方式。

认为案件性质为赠与合同纠纷的理由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此类案件中,出轨方将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财产的行为模式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夫妻双方在无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对此享有财产权益。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1]。

认为案件性质为不当得利纠纷的理由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方。此类案件中,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亦未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其接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接受财产的行为破坏了合法的婚姻、损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造成原配损失,因此第三者应依法返还不当得利[2]。

认为案件性质为返还原物纠纷的理由为:夫妻双方若无财产约定,则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非善意接受且未支付对价,不能善意取得财产,原配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3]。

不同案由对案件理解的切入点不同。赠与合同纠纷认为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成立,进而从婚内赠与侵害了原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而否认了赠与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纠纷实际上也是在否认了赠与行为的效力后,认为出轨方给予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给原配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第三者应予返还。返还原物纠纷中返还义务的产生也是基于赠与合同无效或是因第三者不当得利。因此,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关系是此类案件最基础和最根本的法律关系。但从诉讼策略的选择来看,可以从最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角度,择一案由进行诉讼。

02、诉讼管辖的确定
案由的选择影响到案件的管辖。

如果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则要区分返还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若是不动产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是动产,则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还是不当得利来确定管辖。

03、诉讼主体的确定
以不同的案由起诉,诉讼主体也是不同的。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司法判例中诉讼主体有两种情况:
(1)以原配为原告、以出轨方和第三者为被告;
(2)以原配、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前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出轨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财产,二人均对原配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原配为原告,出轨方和第三者均为被告。后者认为,原配与出轨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因此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两种观点各有各的考量。但就北京地区而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可见,在北京地区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原配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

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司法判例中诉讼主体有三种情况:
(1)以原配为原告、以出轨方和第三者为被告;
(2)以原配、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3)以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司法判例中诉讼主体有两种情况:
(1)以原配为原告,以出轨方和第三者为被告;
(2)以出轨方为原告,以第三者为被告。

04、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
以不同的案由起诉,还涉及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实际上是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原告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法院对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作出判断,而非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不当得利本身属于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人取得财产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他人损失,负有将财产返还的义务,因此,受损失的人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和《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自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超过三年起诉,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的,则法院会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因返还原物属于物权请求权,我国现无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因此,返还原物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

01、赠与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赠与的财产是返还全部还是一半?
对于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部分无效,第三者只需返还一半财产。该观点认为出轨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份额,对此有处分权。赠与是出轨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属于出轨方的一半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

此外,全部返还赠与财产对第三者有失公平,同时又使出轨方的出轨行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因此,该观点支持返还一半。

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全部无效,第三者需将赠与财产全部返还。该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是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财产[4]。

以上观点的分歧在于对《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不同。近几年,司法实践更倾向于理解为此处的“平等”指的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权利的平等,而非各自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目前大部分法院还是倾向于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全部返还的观点。

02、离婚后,原配起诉要求返还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第三者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部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因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可起诉要求返还全部。那么,离婚后原配起诉的,是否仅能要求返还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与认知也是不同的。

有些法院认为原配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财产,之后再由原配与出轨方对该笔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陈×(原配)要求确认陆×(第三者)将200万元处分给董×(第三者)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虽然陈×(原配)与陆×(出轨方)现已离婚,但该处分行为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董×(第三者)仍应将陆×(出轨方)赠与的200万元款项全部返还。但该笔钱款实为陈×、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陈×、陆×已经离婚,故对该笔钱款的分割双方可另行解决[5]。

再比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原配)主张返还的财物形成于其与朱某(出轨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朱某(出轨方)未就涉案财产的分割作出明确意见之前,刘某(原配)有权主张季某(第三者)全部返还[6]。

有些法院认为鉴于原配与出轨方已经离婚,那么原配对于赠与给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主张全部的,法院不予支持。比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付某(原配)与赵某(出轨方)已经离婚,且赵某(出轨方)在与付某(原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孟某(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隐瞒付某(原配)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孟某(第三者),属于过错一方,结合实际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酌定孟某(第三者)向付某(原配)返还上述款项的80%是适当的[7]。

再比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原配)要求李某(第三者)及胡某(出轨方)全额返还该部分款项,但因该款项为其与胡某(出轨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与胡某(出轨方)已经离婚,其仅应当享有该款项一半的所有权,其要求全额返还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是适当的[8]。

对此,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即离婚后原配依然可以要求返还全部财产,就返还的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和出轨方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分割。理由是赠与合同无效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原配与出轨方已经离婚,但该笔财产还未进行分割,双方对财产仍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因此,在出轨方没有表示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原配可以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至于返还后的财产如何处理,则原配与出轨方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03、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房产、车辆,是返还实物还是返还价款?
现实生活中,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往往会包括房产和车辆,此时原配该要求第三者返还房产、车辆本身还是购房款、购车款呢?这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出轨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第三者,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第三者返还房屋、车辆。如果出轨方将钱款赠与第三者,第三者购买了房屋、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目前司法实践倾向让第三者返还购房款、购车款。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第三者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车辆,让出轨方付款,这种情况,原配是主张返还房屋、车辆还是返还价款呢?目前司法判例倾向于返还价款。理由是因为房屋、车辆的买受人是第三者,购买手续里显示的也是第三者的名字,且最终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因此,出轨方赠与的标的实际上是款项而不是房屋、车辆。因此原配仅能主张返还价款,主张返还实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04、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核实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认定返还的数额。核实时主要是根据举证责任来认定。具体而言,如果原告主张出轨方赠与的是房屋、车辆,则原告应提供变更登记记录等证据。如果原告主张出轨方赠与的是金钱,则原告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如果原告认为出轨方存在给第三者购房、购车的行为,则应提供购房/车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或发票等证据。如果涉及贷款,则可提供贷款合同及每月偿还贷款的银行交易流水。总之,对于原配,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轨方的财产转移给第三者且第三者未支付对价,那么该财产被认定为赠与财产的可能性越高。

若第三者否认是赠与关系的,则应提供证据证明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比如若第三者认为是基于买卖关系,则应提供买卖合同等证据,认为是借贷关系,则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如果第三者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认定财产是基于赠与关系。

除此之外,法院还会审查赠与财产的类型和赠与的方式。审查赠与财产的类型时,如果是像房屋、车辆、银行转账等留有转移痕迹的财产,若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则认定为赠与第三者的可能性会高。但像赠与现金,因为很难举证证明赠与行为的发生、赠与的金额,若第三者否认,则无法认定赠与了现金。赠与的方式是指出轨方直接赠与第三者或者通过中间人赠与第三者,通常情况下,出轨方直接赠与第三者财产,更容易梳理出财产转移的路径,认定是赠与财产的可能性更高。但通过中间人赠与的,现实情况多因无法举证证明该财产是中间人代第三者收取,故难以认定是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五、结语

因此,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在涉及具体案件时,需要结合个案分析,对案由、诉讼主体等因素进行充分考量后,进而选择适宜的诉讼策略。

推荐阅读: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诉讼实务中夫妻其中一方持有股权价值确认的几种合理方式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