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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陈金虎律师代理合肥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成功胜诉 为当事人讨回工程款50多万

2020-11-20

原告:合肥某起重吊装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承包方
代理律师:陈金虎


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发包方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原、被告签订《劳务协作合同》,约定被告将其部分施工任务,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工程合同总价为80多万元,实际总价以最终结算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程款支付比例等。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其额外增加施工项目,额外增加项目的工程款为58万多元。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建设方使用,而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80多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讨要工程款未果。为此,原告找到我所陈金虎律师代理起诉到法院索要工程款。
陈律师调查了解对方财产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对方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坐车保全裁定,顺利冻结对方公司银行存款100多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总价,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按照业主同期支付比例的80%支付,余下的未付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且业主返还被告保证金后无息返还原告。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最终结算金额未达到合同总价是因为其擅自停工。被告已支付90%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行为。且向法院提交的工程结算单据上均盖有公司公章并经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我方律师经与涉案合同中被告相应负责人签字比对,发现笔迹明显不同,涉嫌伪造证据,立即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向对方严正表示,如证实该证据为伪造,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的附加工程为原告所施工完成,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予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并未否认工程结算单上签名是本人所签,被告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又未按要求提供比对样本,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等,综合分析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诉请,认为相关工程结算单据上的签名为该项目经理本人所签。原告公司已完成被告公司额外增加的工程,现整体工程已交工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给付原告施工合同工程款58万余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70%;保全费由被告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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