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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不起诉!方松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民营企业家辩护成功

2020-12-01

[摘要]我所方松律师代理辩护的一起民营医药企业因疫情期间口罩销售,负责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律师介入辩护后,以大量法律法规为事实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最终检方撤诉,当事人无罪释放。
案件类型: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
案件当事人:安徽某知名医药连锁企业负责人
辩护律师:方松

案件结果:检察院撤诉,当事人无罪释放

案件背景:  
2020年的新年春节注定与往年不同,这个春节里没有走亲访友、车来车往、共聚一堂、觥筹交错的繁忙与热闹。相反,随处可见的是家家户户的闭门闭窗,防疫战士、民警以及城管队员在街头救援巡视••••••电视机前的大多数人,更多的是国家焦急的关注着钟南山院士及科研人员的研究进展......截至当下,回想起来,我们仍时不时会为当时的应对不足而感到心有余悸:“药房里买不到医用口罩、酒精、消毒剂••••••平时一个2毛钱的医用口罩还得从某些特殊关系处购买••••••”整个社会好像对这突如其来的疫情束手无策,每个人的神经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因为一些“特殊物资”的采购被卷入到非法经营罪、销售不合格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等刑事规范调整之中。《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规范,而就上述涉及的罪名而言,要以非法经营罪居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该法律条文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来看,《刑法》第225条第(一)至第(三)项属于行政特殊审批事项,第(四)项作为兜底条款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纳入到非法经营罪的规范调整中来。
而这第(四)项又好似一个兜底条款又或者是一个恫吓条款,让许多市场主体时不时提心吊胆,生怕落入刑事违法窠臼中来。需要说明的是,非法经营罪的构成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有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达到扰乱市场秩序”且需要“情节严重”四个要件。
案情简介:
我所方松律师代理辩护的就是这样一起企业因疫情期间口罩销售而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某市辖区公安机关将一些企业在疫情期间加价售卖口罩、医用棉球、酒精的问题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案件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对该民营企业的社会信誉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该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多方奔走打听,经介绍找到我所,我所指派方松律师代理案件。
办案经过及结果:
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代理后,第一时间对该企业涉案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充分调查分析,申请向检察机关进行阅卷、核查证据、分析焦点、了解案情,在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后,认为案件疑点较多,代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不宜定罪”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封面截图


法律意见书正文内容截图

得到了检察机关的采纳和支持,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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