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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律师代理安徽某公司与某国际知名工程设备厂商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均胜诉 80余万诉请全部支持

2020-11-25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争议标的额:80余万元

开庭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国际知名工程设备厂商,企业注册地在天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件委托人):安徽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在合肥市。
诉讼代理律师:李景


裁判文书网案件信息截图:


案情简介:

案件委托人为安徽某工程机械公司,曾是案件二审上诉人某国际知名工程设备厂商(以下简称对方公司)的官方合作代理商,但因为对方设备质量问题屡遭终端客户投诉维权,对方公司以自身行业知名厂商身份置之不理,后终端客户将双方起诉到合肥市法院,法院判决我方返还设备款并解除设备购买合同,我方公司反馈到厂商要求退还相应款项,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未果,无奈,该公司找到我所律师咨询诉讼解决方案,经调查分析研判,律师认为对方设备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售后服务不到位,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设备款项及损失。
因厂商注册地远在天津,且对方在当地法院类似纠纷诉讼胜率不低,但我方律师李景曾毕业于天津知名大学法学院,有过多例与知名厂商诉讼经验,因此,我方律师与委托人远赴天津诉讼,对方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工程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因80余万元工程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败诉不服,提起二审上诉,现二审结束,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现已结案。

【我方公司诉讼请求】
李景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我方公司与对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2.返还工程设备购机款及赔偿公司损失共计80余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涉案的工程设备不能满足使用需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予解除。
第二,我方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因案涉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为此进行多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公证费用,其损失与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具有关联性,系因对方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的我方公司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第三,合同解除后,对方公司应返还我方公司已付款70余万元,至于对方公司主张的折抵使用费用,因未提出明确数额,亦未对此举证,况且是因对方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之前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天津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某公司已付款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6万余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涉案工程合同标的物;案件受理费绝大多数由被告公司负担。
至此,我方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截图:


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不久提起上诉,并提交一系列新证据,意欲推翻原审认定事实依据,但遭到代理律师据实反驳,最终法院未予认可。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对之前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确认无误,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对方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对方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截图:

至此,此纠纷案完结,我方诉求得到两审法院支持确认,对方最终败诉,当事人对律师办案专业度,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合同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所有争议。涉及民事合同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

合肥兰台律师涉及合同争议的服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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