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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谭文良律师代理合肥某城管局被诉行政不作为案二审再胜诉

2020-12-08

[摘要]合肥兰台所主任、合伙人谭文良律师代理束某诉合肥某区城管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二审均胜诉,对方诉求全部驳回,该案件中被告人合肥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束xx,男,住安徽省合肥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件当事人)合肥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代理律师:
文良


王心蕊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束xx是合肥市某区居民,认为当地街道办没有取得束xx所在小区住户同意情况下即在小区的绿化休闲区盖起了一栋楼及两处附属设施。上诉人表示多次向被上诉人举报没有结果。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国家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查处涉案违法建筑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已经对该街道办事处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进行立案调查。查明案涉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调取了证据表明在建设之前已征求社区居民意见,大部分居民签字同意建设。且调取了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及市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批前公示单。在本案审理期间,市规划局认定“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被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街道办事处处以罚款并对两处附属房屋限期拆除。但,原告对判决不服,要求被告查处违法办公楼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败诉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开庭并已审理终结,最终驳回束xx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
被上诉人xx城管局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主体予以处罚,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是针对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此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诉人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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