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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业绩

网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律师协助讨回80多万元经济损失

2020-12-14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xx,聂xx,王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律师:
聂挺


李景

开庭法院:浙江杭州某法院
案件类型:股权转让纠纷
涉案标的额:80余万元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
案件信息截图:



案情简介:

2017年,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约定三原告受让两被告持有的某天猫店铺(登记注册公司名为户外用品公司)100%股权,并对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后原告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完税、股权变更登记等全部合法手续。不久,三原告及目标公司陆续收到涉及目标公司及两被告的诉讼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三原告才知晓两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恶意隐瞒股权转让前负债情况,致使目标公司基本账户被查封。
最初,三原告为了网络店铺正常经营,在无法与两被告取得联络情况下,不得已先行为目标公司及两被告垫付了部分执行费用。2017年8月,目标公司账户再次被司法查封,三原告获悉目标公司及两被告在股权转让前对外仍有近200万元债务
且已经涉诉涉执行,三原告与两被告沟通无果也无力垫付相关费用。因目标公司基本户一直处于查封状态致使目标公司名下网络店铺无法经营,且原告一作为目标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因目标公司前期负债不能清偿的原因,亦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017年12月,目标公司名下网络店铺被迫下线,三原告受让两被告目标公司股权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两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恶意隐瞒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所负债务亦构成严重违约,多番沟通无果后,三原告将两被告起诉到杭州市某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索赔相应股权转让款,违约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并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开庭后,被告无故不到庭,法院缺席审判。

我方诉求:
1.判令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恢复原状(将三原告持有的xx户外用品公司股权变更至两被告名下);2.判令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39万元,赔偿违约损失11.7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13.7万元,律师代理费等2.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
一、双方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双方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约定,如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甲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网络店铺,据此要求支付违约金11.7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企业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乙方有权在合营故宫尚未清偿该种负债的情况下要求甲方在该负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种负债视为可得利益损失),也有权在合营公司已清偿或部分清偿该种负债的情况下向甲方追偿,甲方还应承担乙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在股权变更登记后,原告成代偿xx户外用品公司债务及执行费合计11.5万余元向两被告追偿并索赔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四、同时,结合上述约定,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律师费等5.2万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
二、原告将所持有的xx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两被告名下;
三、两被告返还三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9万,违约金17万,经济损失11万多元及相应两年多的银行利息,原告律师费2.5万元等合计70多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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