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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实质正义,但也要对程序正义给予必须尊重和宽容——评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嫌疑人要求精神病鉴定报道

2020-12-16

[摘要]我们要相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最专业的鉴定能力,是否具备精神疾病,无法逃脱其“火眼金睛”。如果嫌疑人确实并无精神疾病,经过鉴定,也能让其更加心服口服,法律对于嫌疑人程序权利的充分尊重和包容,也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追求实质正义,但也要对程序正义给予必须尊重和宽容
——评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因犯罪嫌疑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而退回补充侦查
 作者:刑事法律部主任 潘刚

近日,备受关注的南京女大学生李倩月遇害案最新进展: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件因此被退回补充侦查,

南京遇害女生父亲微博发文,称收到辩护律师信息(图片来自微博)

因为从嫌疑人案发后的实际表现来看,很难想象其存在精神疾病,所以这次的退补决定受到普遍质疑。

遇害女大学生李倩月生前照片(图片来自网络)

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本是自然正义的当然要求,绝对无可厚非,但现代的司法文明,还应当对程序正义基于更多的尊重和宽容。
精神疾病是阻却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人有提出司法鉴定要求的权利,对于其程序权利,在司法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配图,图片来自网络

我们要相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最专业的鉴定能力,是否具备精神疾病,无法逃脱其“火眼金睛”。
如果嫌疑人确实并无精神疾病,经过鉴定,也能让其更加心服口服,法律对于嫌疑人程序权利的充分尊重和包容,也有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如果确有精神疾病,我们也必须接受既有规则,不可因为个案中的合理情绪,排除刑法基本规则的适用,损害法律的基本权威。因为,一旦法律的底线权威被突破,换来的不止是一个个案的实质正义,还会因为程序正义的缺失,衍生更多的冤假错案,造成人人自危,制造更大的社会普遍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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