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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还有救济的途径吗?

2020-12-15

[摘要]​若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也可以支持。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假离婚”所拟定的离婚协议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且无效,也是推翻“假离婚”协议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也有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否则,就是真离婚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徐彤 王丽

现实情况中,有的夫妻为了在限购政策下购买多套房屋,或者在拆迁过程中为了多分房,甚至为了规避计划生育而约定“假离婚”。双方在主观上认为仅是“假离婚”,离婚不离家,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受离婚协议约束。
在一些假离婚案例中,离婚后的夫妻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分道扬镳,假离婚也就成了真离婚。那么,如何看待假离婚的法律效力?能否在离婚后起诉请求推翻“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配图,图文无关

一、“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如何看待“假离婚”对身份关系的影响?在身份关系上,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而一旦领取离婚证,并不存在真假离婚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认为通谋作假离婚有效。
司法实践中,“假离婚”在对身份关系的影响上已经有所共识——没有“假离婚”一说,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已依法解除。
关于如何看待“假离婚”对于财产关系的影响?其中的问题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在依法解除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并留存的离婚协议是否因“假离婚”而无效、或被撤销?

二、“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一般认为只要订立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将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相关条款的案例。因此,在所谓的“假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条款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1.认为“假离婚”协议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涉及到认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是否有效或者可撤销的案件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者无效或者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假离婚”本身与“真离婚”的法律意义并无不同。

案例1:北京市王xx与张某离婚财产分割合同无效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离婚后两名未成年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债务由双方各担一半、摩托车归王某1的约定,与房屋归张某所有的约定相比,双方利益划分并未显失公平。王某1以双方曾签订《协议》以及离婚后在涉案院落共同居住生活为由,主张1999年12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明显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北京市师某与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二审法院认为:“师某、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所做的法律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师某提出其与杜某离婚系为逃避债务,由杜某建议的“假离婚”,其系在受到杜某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但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师某上诉主张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夫妻共同债务与事实不符一节,因师某上诉称双方签订此离婚协议书系为了逃避双方共同债务,由此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该离婚协议书时,对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均系明知,在此情况下,师某并非受到杜某的欺诈。师某亦未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书系杜某对师某实施了欺诈和胁迫。”

在个别案例中,即使在一方在主张离婚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共同之虚假意思表示,也以离婚后确有卖房、买房之行为作为证据呼应,法院依然不予支持重新分割协议中已涉及到的财产。
案例:北京市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离婚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共同之虚假意思表示,无论上诉人自身是否存有为优惠购房而“假离婚”的主观意图,被上诉人表示离婚协议的条款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后确有卖房、买房之行为及相应的协商,当事人也确因生效的离婚行为而享受了优惠购房政策,但上述事实不能得出离婚协议中除离婚之外的其他条款无效的结论,上诉人关于其与王某办理离婚的原因,并不能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2.认为“假离婚”协议在具备可变更、可撤销情形时,予以变更或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要以“欺诈、胁迫”为由变更、撤销“假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比较困难,若最后法院判定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一定是历时数年,换来“尘埃落定”,即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黑龙江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但由于女方迟迟不兑现“过一段时间复婚”的承诺,男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女方表示将来复婚但迟迟不兑现,男方因此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显示公平,一审支持撤销离婚协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进行分配。后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情形,由于双方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该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已对家庭各成员的利益有所兼顾,于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诉请。二审后,男方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高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哈尔滨中院再审,哈尔滨中院维持其二审判决。
后,黑龙江高院对该案进行提审,在判决书中,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张某与李某于2006年11月9日、11月23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
且在个别案例中也出现,法院基于男女双方当初为了其他目的“假离婚”,认定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财产作出有效分割,判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上海陈某1与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审中,原告称该系双方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的假离婚,双方至今仍生活在一起还共同出游,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原、被告的生活现状,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三、律师综述

在“假离婚”后,对于身份关系而言,一旦双方领取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即已依法解除。对于财产关系以及孩子抚养权等方面而言,证明双方是“假离婚”是非常困难的。
而对于财产关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推定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如果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会被认定有效;
若是一方主张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需要提供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否则法院也难以支持。
除此之外,若一方主张“假离婚”过程中所拟定的离婚协议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且无效,也是推翻“假离婚”协议的途径之一,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实践中也有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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