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25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支持24年利率计算四年利息
2020-12-16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标的额:2500多万元
案件委托人、原告:蔡xx,男,住安徽省合肥市
代理律师:
李景

聂挺

被告:安徽xx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刘xx
判决书当事人信息截图: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蔡xx、王xx、刘xx三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建设安庆某产业园工业厂房一期工程项目,并由刘xx帮助工程项目部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同年4月,蔡xx、王xx、刘xx三人又签订了《安庆某产业园工业厂房BT项目转让协议》,约定项目建设由刘xx一人承包,并承担该项目所有债权、债务。在协议及转让协议签订前后蔡xx、王xx分别借给刘xx2000万元与1000万元(含前期投入费用)。
根据协议约定,工程竣工后刘xx应优先归还蔡xx本金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使用回报,并承担因工期延误或者延期付款所应支付的利息。蔡xx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时将款项交给刘xx。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借款法律关系。
该项目工程于2016年1月竣工并移交,而且该竣工日期远远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因此,刘xx归还蔡xx借款的条件已经成熟,但刘xx以种种理由拒接支付蔡xx的借款本金、回报及相应的利息。而且,蔡xx的出资大部分系通过安徽xx建设公司转出,因此原告将刘xx与该建设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蔡xx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建设公司、刘xx共同归还蔡xx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回报500万元以及约定竣工期后的利息;二、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难点
双方签署的项目转让合作协议是否有效?究竟属于合伙协议还是借贷协议?
由于三人本身并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于是挂靠了被告安徽xx建设公司,而我国建筑法明文规定,建设合同不准挂靠、承接资质,而且被挂靠的安徽xx建筑公司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在另外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被安庆某县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基于该无效施工合同产生的相关两份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这无疑增加了案件胜诉难度,也增加了让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难度。
办案过程
律师经详细调阅相关合同及涉案当事人此前相关法院判决文书分析认为,此前刘xx与安徽xx建筑公司及案外人xx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已经在另案中由安庆某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但是却与本案无关,被告刘某以此证明之前三人所签项目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不会支持的;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庭审中,被告刘xx拿出被告安徽xx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组,试图证明蔡xx、刘xx、王xx三人合伙挂靠该公司名义承建案涉工程时,蔡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7年8月11日,在涉案工程款发包方支付给该公司后,蔡xx就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再是公司的股,律师认为,该工商登记信息无误,但是却不能证明蔡xx与刘xx之间的合作并非蔡xx代表安徽xx建筑公司所作出的职务行为,系蔡xx与刘xx之间的个人合作。
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1、原告蔡xx、案外人王xx与被告刘xx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名为项目转让实为借贷,蔡xx、王xx只承担投资资金的收益不承担风险,该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合同,对其合同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2、刘xx与蔡xx签署了协议,并认可收到蔡xx出借的2000万元资金,其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除返还2000万本金外,被告刘xx应支付蔡xx收益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蔡xx投资款2000万元及收益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备注:本案一审判决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法院支持了近四年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62800元,由刘xx负担176793元,蔡xx负担86007元。
判决书结果截图: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案件标的额:2500多万元
案件委托人、原告:蔡xx,男,住安徽省合肥市
代理律师:
李景

聂挺

被告:安徽xx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刘xx
判决书当事人信息截图: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蔡xx、王xx、刘xx三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建设安庆某产业园工业厂房一期工程项目,并由刘xx帮助工程项目部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同年4月,蔡xx、王xx、刘xx三人又签订了《安庆某产业园工业厂房BT项目转让协议》,约定项目建设由刘xx一人承包,并承担该项目所有债权、债务。在协议及转让协议签订前后蔡xx、王xx分别借给刘xx2000万元与1000万元(含前期投入费用)。
根据协议约定,工程竣工后刘xx应优先归还蔡xx本金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使用回报,并承担因工期延误或者延期付款所应支付的利息。蔡xx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时将款项交给刘xx。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借款法律关系。
该项目工程于2016年1月竣工并移交,而且该竣工日期远远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因此,刘xx归还蔡xx借款的条件已经成熟,但刘xx以种种理由拒接支付蔡xx的借款本金、回报及相应的利息。而且,蔡xx的出资大部分系通过安徽xx建设公司转出,因此原告将刘xx与该建设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蔡xx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建设公司、刘xx共同归还蔡xx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回报500万元以及约定竣工期后的利息;二、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难点
双方签署的项目转让合作协议是否有效?究竟属于合伙协议还是借贷协议?
由于三人本身并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于是挂靠了被告安徽xx建设公司,而我国建筑法明文规定,建设合同不准挂靠、承接资质,而且被挂靠的安徽xx建筑公司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在另外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被安庆某县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基于该无效施工合同产生的相关两份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这无疑增加了案件胜诉难度,也增加了让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难度。
办案过程
律师经详细调阅相关合同及涉案当事人此前相关法院判决文书分析认为,此前刘xx与安徽xx建筑公司及案外人xx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已经在另案中由安庆某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但是却与本案无关,被告刘某以此证明之前三人所签项目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不会支持的;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庭审中,被告刘xx拿出被告安徽xx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组,试图证明蔡xx、刘xx、王xx三人合伙挂靠该公司名义承建案涉工程时,蔡xx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17年8月11日,在涉案工程款发包方支付给该公司后,蔡xx就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再是公司的股,律师认为,该工商登记信息无误,但是却不能证明蔡xx与刘xx之间的合作并非蔡xx代表安徽xx建筑公司所作出的职务行为,系蔡xx与刘xx之间的个人合作。
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1、原告蔡xx、案外人王xx与被告刘xx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名为项目转让实为借贷,蔡xx、王xx只承担投资资金的收益不承担风险,该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合同,对其合同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2、刘xx与蔡xx签署了协议,并认可收到蔡xx出借的2000万元资金,其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除返还2000万本金外,被告刘xx应支付蔡xx收益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蔡xx投资款2000万元及收益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备注:本案一审判决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法院支持了近四年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62800元,由刘xx负担176793元,蔡xx负担86007元。
判决书结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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