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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岁女童被“限高”和法院的道歉 审视我们的法律设计和法治理念

2020-12-17

作者:刑事法律部主任、合伙人 潘刚

9岁女童被“限高”了,高高在上的法院道歉了,父债难道不应该子还?一系列的问题热议,让河南郑州金水法院成为网络焦点,笔者就借着这份关注,从普法角度谈一谈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

一、什么是“老赖”与“限高”?

女童是否符合“老赖”与“限高”条件?
“老赖”,学名“失信被执行人”,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该规定明确了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如何认定,认定的后果,如何退出(申请删除)等,其中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配图,图片来自网络

“限高”的全称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该规定对于“限高”的适用条件、限制范围、申请程序、适用后果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法院判决书截图(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上述规定,9岁女童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不应被视为老赖,也不属于当然的被“限高”人员范围,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履行可能性,也不应被纳入“限高”,因此,郑州金水法院之前的决定,确属错误。

二、被错误纳入“老赖”与“限高”,我们应该怎么办?

针对认定“老赖”有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规定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在限定期限内回复,对回复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对人民法院违规操作,不当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还规定了追究行政责任的要求。

针对被错误“限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未规定被“限高”人员对于“限高”决定的异议程序,因此,本次郑州金水法院的纠正,来源于其内部的主动监督,对此,笔者建议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时,能够完善相关的异议程序,对于确有错误的“限高”决定,不要等到媒体介入和关注时再去纠正,而是将更多的主动权交给被害人自己。

毕竟,不是每个错误都能被媒体关注,如果司法将纠错的主要责任交给媒体,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更有损司法公信力,因为:发现和解决错误,本来就是司法正义的当然追求和自然义务。

三、父债子还,真的是天经地义吗?

“父债子还”,这是中国流行多年且一直有争议的老话题,曾经也和“天经地义”画上了等号,这与中国千百年封建社会、农业经济所形成的家庭关系、生产关系直接相关,客观上为封建依附关系的代际传承提供了帮助,自然也得到了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支持。

但进入现代商品经济,人格、人权的独立被不断强调,每个人的责任和权利应该对等和匹配,同时,为了促进更加活跃高效的交易,也需要平衡考虑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基于上述考量,现代司法对于“父债子还”的问题逐渐形成基本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具体规定为:

第一:父母与成年子女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后果负独立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子女需要承担父母对外的债务。

其中: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9岁女童作为继承人,在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父所欠债务,确有清偿义务,但债务是否合法,其所继承遗产范围究竟有多少,和其他遗产继承人如何分配清偿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其民事权利行使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代理人等问题,依然需要在法律专业范围内依法查明和处理。

四、法院可以道歉吗?法院的面子重要吗?

法院,在大家的心目中,应该是正义女神的化身,一手执剑、一手执天平,蒙着双眼,以良心感知事实,以法律裁判是非,是正义的守护者,应当拥有极高的权威,维护法院的“面子”,或许也是维护司法和正义的权威。

配图,图片来自网络

但理想和现实总有距离,司法制度的设计,建立在千百年的摸索的基础上,虽然我们努力选拔最正直、最优秀的人做法官,但是也并不应该把正义的实现寄托在法官个人的品行和能力上,而是更多的通过程序正义,通过设置更多的司法公开、权利救济来实现,这绝不是对法官个人的不信任,而恰恰是对人性和人的能力的弱点的尊重和敬畏,对世俗法官的保护,比如案件的二审终审,乃至死刑案件的强制性最高法核准,从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到庭审互联网直播的普遍化,比如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对抗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回避制度、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都是更加现实有力的程序正义的保障。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我们为郑州金水法院的自我纠正点赞,他们承认一个处理的错误,让我们更坚信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能力,他们失去了一个小小的“面子”,但带来的是社会更多的对司法权威的信任。

因为我们相信,司法机关的“面子”固然重要,但公平正义、情理法统一的“里子”更重要。犯错固然不该,但无视错误,甚至以错误掩盖错误则更加可怕。真正的“面子”,不是来自于粉饰和宣传,更不应用权力压制权利,用错误掩盖错误,而是更加主动的司法公开,更加可见的程序正义。

只要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人民一定会给司法机关最体面的“面子”。

公开是最大的自信,自信是最美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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