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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与应对措施

2020-12-18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部 肖丹青

导  语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裂痕或诉讼离婚时,为侵占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会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如转移、隐藏。这种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侵犯,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

配图,图片来自网络

一、婚内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及法律救济

【案例一】
山东吴某与华某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案中,被告提取其名下银行存款246158元及转让奥迪车行为在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总量上的份额,尚不足以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故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
北京宋某1等与李某1共有纠纷案中,李某1和宋某2系夫妻,宋某1系宋某2之妹。涉案房屋是宋某2、宋某1共同继承其父母所得,后宋某2与宋某1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宋某2名下的涉案房屋份额赠与宋某1。此后,李某1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宋某2与宋某1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至宋某1名下,严重损害李某1利益。故在本案分割时应当均等分割。

纵观上述两个婚内财产分割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1]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受害方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认定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即要认定一方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同时还要注意只有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何为“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
如果一方虽实施了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但是金额不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的,那就不应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以婚内请求分割财产的条件(参考上述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即成为个人财产,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该财产。

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救济

【案例三】
山东高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被告周某在双方协商离婚和原告提起诉讼期间,将银行卡的四笔款项共计126741元分别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予以私自转移,被告没有提出转移存款的合理原因及证据,其与“二哥”和“律师”臧某1的聊天记录,也很直白的反映了其转移存款的这种故意和目的。被告所称的所有支出原告均都知情的辩解,无任何证据支持,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确定被告少分,双方按原告分三分之二即84494元(126741元×2/3)、被告分三分之一即42247元(126741元×1/3)分割。
【案例四】
北京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孙某提交三份“收条”,意图通过虚增经营中的支出情况,来减少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对于转移的财产,应予少分。

上述所列两个案例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侵害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此种情况下转移、隐藏行为的认定,首先对于侵害方,其转移、隐藏的财产范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且没有转移、隐藏的合理理由;而对于受害方,需对对方的转移隐藏行为不知情。

对于一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的法律救济手段即可要求分割财产时,对侵害方少分或不分。少分或不分财产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少分或不分[3]。具体分割办法是一方应如实将转移隐藏的财产交出并按照少分或多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拒不交出,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分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的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4]。
当然,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惩戒方式并非必须适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于离婚后再次提起分割请求的期限,需要注意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应自该方发现之次日起计算[5]。

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常见情形及应对

现实中,通常在夫妻感情不和、出现裂痕亦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企图通过恶意转移、隐藏财产来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往往是背着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受害方举证不能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现象屡见不鲜。下面就针对几种常见的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提供一些常见的证据搜集途径:

(一)隐藏不动产的情形
有些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方隐藏另有房产的事实,则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才能进行进一步的确认。故日常多与配偶沟通,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了解家庭的财产构成;掌握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时知悉重大款项的去向。

(二)将不动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情形
通常情况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很难擅自将房产过户登记给第三人。但对于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就可能存在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确认将不动产过户登记给第三人之后的救济情形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2)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受害方如果主张追回房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离婚时可就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屋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请求赔偿[6]。

(三)以他人名义“借名买房”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第三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实际上是房产的实际拥有者,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这种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一方银行卡中资金的流向,一方近期财务上是否有异常等及时发现、搜集证据。一般像房产这样重大的财产,不会以陌生人的名义购买,更常见的是以近亲属或朋友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借名买房”,则追回财产也是有可能的。

(四)转移、隐藏存款的情形
比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的钱转移到第三人名下、取出现金交由他人保管、或者有多张对方不知道的银行卡等。然后在离婚时,银行卡的余额所剩无几,并声称存款已经全部用于家庭生活,以消费殆尽,使得另一方无法分得夫妻共同存款。

银行卡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个人是无权去银行调取查询他人的银行卡账户信息的,这使得当事人很难及时掌握证据。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如明确告知银行卡账户信息(开户行、卡号),法院一般会准许;如果只知道开户行,或者既不知道开户行也不知道卡号,那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比较有难度的。
因此建议充分了解家庭账户信息和其他资金账号,也注意留存取款、汇款的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便于掌握财产线索。

四、律师综述

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对此具有知情权,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本着诚信的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重大财产的处理更应征得对方的同意,这既是对彼此财产权利的尊重,也事关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即便他日分道扬镳,亦应坦诚相待,好合好散。

注  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341页。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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