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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因公司控制权争夺而导致的 公司证照“失控”?

2021-03-04

作者: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罗杰律师

本文主要阐述证照失控时,公司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在因公司控制权争夺而引起的证照“失控”的系列案件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一个频发案由,下图是该类案件历年分布情况(数据来源于Alpha),呈逐年上升趋势:

该案由虽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鉴于实践中该类纠纷的返还标的物范围并不仅限于公司证照,还包括公司的各类印章、以及其他对于公司拥有特殊意义的动产。

故“证照”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应做广义理解,其包括公司的证照、印章以及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资质证书、机密文件等等;


一、公章缺位时如何提起诉讼?

(一)法定代表人代为起诉

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身份处签字,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相关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决议指定人员代为起诉

当导致公司公章缺位的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相关利益人时,法定代表人会怠于行使该项权利,为了避免该种情况发生,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罢免法定代表人之身份,选任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某一员工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1:王再滨、滕州锦泰工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2017)鲁04民终456号】二审法院认为:“锦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新法定代表人王玉鹏持有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以其签署的文件起诉,其诉讼主体适格。”

相关案例2:山西展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林武、陈贵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2017)晋11民终139号】,二审法院认为:“展鹏公司系博旺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博旺公司有权选择管理者。····故任免决定已经生效,刘卓斌现为展鹏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展鹏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二、管辖—向何处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列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实践中也存在适用民诉法26条公司住所地管辖的情形,但笔者认为该类案件本质上是侵权纠纷,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案例:张量童与中广华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2019)京民辖终296号】,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系华通公司以张量童侵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的证照返还纠纷诉讼,属于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三、举证方向及证据的收集

(一)举证方向:

经归纳,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原告一般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公司证照本应归原告所有或占有,拟证明原告合法权益受侵害;

2、被告实际占用并控制公司证照,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证照的合法持有人,其他人员若无相关授权即为无权占有。

(二)证据收集

1、公司章程或证照管理的相关制度等内部文件;

2、报警回执单(若有)、变更登记申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若有);

3、催要证照的催告函、通知函等书面文件;

4、公司证照由被告占有或合理怀疑其占有的相关证据。


四、案例分析——以北京好礼物食品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康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为例阐述

案件情况如下图所示:

裁判观点及归纳:

(一)庞博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本案中,庞博作为执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相应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该决定已经为郑康淳及其他股东所知悉,决定内容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不论庞博是否已经实际掌握公司证照,其在本案中均有权代表好礼物公司参加诉讼。

归纳:公章缺位的情况下,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决议内容对内依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新任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二)郑康淳是否有权保管证照

虽然公司股东曾同意将好礼物公司证照交由郑康淳保管,但庞博后组织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议。此次会议虽仅有庞博一人出席并进行表决,但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送达各股东,决议的作出也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约定的通过比例,目前尚未有相关主体主张该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情形;公司印章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象征,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尊重公司最新作出的意思表示,即郑康淳对涉案公司印章应当予以返还。

归纳:虽侵占人原合法占有、保管公司证照,但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作出相应的变更,使其无权占有;但要特别注意在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一般程序如下图所示:


五、总结

该类案件表面上来看是对公司证照的争夺,但实质上往往是公司内部对控制权的争夺,为了避免该种情况发生,预防法律风险,建议:

(一)建立公司证照与印章的管理制度

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合法形式确定证照、印章管理人,同时制定证照、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规范证照、印章使用规则避免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人员任免制度

建议明确公司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任免制度,防止发生公司证照失控时,公司因无法及时形成有效决议致使公司人员继续合法占有公司证照。

(三)及时救济止损

从2019年出台的九民纪要第41条可以看出,司法对公司公章管理要求正在趋于严格,所以当公司证照失控时,为避免公司遭受进一步损失,应及时以公司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返还公司证照,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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