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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是否被4倍LPR利率所限?

2021-03-10

作者: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迪律师

20208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此次修订引起全民关注的不外乎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代替“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虽然此次修改仅仅是针对民间借贷,那么对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是否依旧可以适用呢?本文将进行简要论述。

自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出台以后,全国出现众多判决均表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不适用金融机构。此前备受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1112日做出最终判决。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此次终审的判决给后续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不被4LPR所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判例。

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分属于两个借贷系统,两者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混乱的民间借贷市场,使之朝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从某种程度来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要还是约束非金融机构的借款。而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具备了规范化的管理。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在目前的国内借贷形式下,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暂时是不会受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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