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民交叉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2021-03-10
针对商标权侵权案件,在刑事、民事案件交叉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先行解决刑事案件,然后再依据刑事案件的结果来指导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现就这种 “先刑后民”(特指前面所称的普遍情形,下同)的刑民交叉类商标侵权案件,对民事案件处理和是否影响民事责任承担及责任变化等问题简要进行分析。
一、涉刑的商标侵权案件,给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带来的变化。
对于一般商标侵权案件来说,在审判过程中,争议焦点往往比较集中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这两个方面,而对于商标侵权刑民交叉案件来说,商标侵权的事实不难认定,因为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由于存在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根据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的内容,很容易查清侵权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争议焦点将演变为商标侵权人在刑事责任承担后是否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须承担,赔偿数额将如何确定的问题。
二、涉刑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退赔、退赃、缴纳罚金的情形,能否让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在代理该类案件参与民事诉讼时,遇见的到庭参与诉讼的侵权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会提出一个观点即: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属实,但已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并且缴纳了罚金或者已经退赃,不应再行支付高额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在商标侵权刑民交叉案件中,侵权人在刑事案件中是否缴纳罚金、是否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仅对其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涉刑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退赔、退赃、缴纳罚金的情形,是否会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生影响?
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先检索统计了某一时期、同类别权利人在同一法院、有普通民事商标侵权案件亦有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裁判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了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审理的一审原告为酒类企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发现有226起公开的案件,其中符合条件的判决文书有60件。
我们先将这60起案件按照判决文书中记载的内容,将其分为三类,分别为:一次侵权案件(不含刑民交叉,下同)、多次侵权案件(不含刑民交叉,下同)以及刑民交叉案件。其中一次侵权案件31起,多次侵权案件26起,刑民交叉案件3起。
分好类别后,我们统计了这60起案件权利人的获赔率情况,(备注:获赔率,即: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与权利人的索赔额相除获得的比值)。
(一)一次侵权案件的获赔率分布情况
上图是对合肥中院在2020年作出判决的31起一次侵权案件的获赔率分布区段占比情况统计。
由图可以看出获赔率分布占比最多的是在40%-44.9%的区段,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了29%,获赔率分布占比第二多的是在35%-39.9%的区段,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了25.8%,前两者的占比相加达到54.8%,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合肥中院2020年判决的侵害商标权一次侵权案件的获赔率的中位数以及众数会在35%-44.9%区段。
此外,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一次侵权案件获赔率分布在25%以上的占比总和达到了96.8%,这也意味着合肥中院在2020年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对于一次侵权案件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获赔率几乎都集中在25%以上。而且在统计的数据中,仅有的一起低于25%的一次侵权案件,究其原因系侵权人家庭确有困难,主审法官考虑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和悔改程度及生活困难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相较于其他案件偏低获赔率为22.9%,也仅仅是略低于25%。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获赔率分布情况
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0年合肥中院的刑民交叉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注册商标权利人为酒类企业)只有3起,为了使数据更具有客观性、可对比性,降低个案因素对比对结果造成的影响,笔者扩大刑民交叉类案件的原样本范围,增加了15起2019全年度合肥中院判决的刑民交叉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注册商标权利人为酒类企业),又增加了4起由本所知产团队律师代理的由合肥中院在2020年作出判决(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开)的刑民交叉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注册商标权利人为酒类企业),以上样本总计为22起。
这22起刑民交叉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侵权人在刑事阶段均有退赃或者缴纳罚金的行为。
上图是对合肥中院在2019-2020年作出判决的22起刑民交叉案件的获赔率分布的占比情况统计。
由图可以看出获赔率分布占比最多的是在10%-19.9%的区段,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了31.8%,获赔率分布占比第二多的是在5%-9.9%的区段,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了22.7%,前两者的占比相加达到54.5%,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合肥中院近两年判决刑民交叉的侵害商标权案件(民事被告均已受到刑事处罚)的获赔率的中位数以及众数会在5%-19.9%区段。
(三)获赔率对比情况分析
将刑民交叉案件获赔率分布的统计结果与一次侵权案件的结果相对比,发现一次侵权案件中的获赔率最低为22.9%,而刑民交叉案件获赔率在20%以上的占比仅为31.8%,且刑民交叉案件获赔率最低仅为2.5%,远低于一次侵权案件的最低获赔率。
此外,一次侵权案件的获赔率的中位数以及众数在35%-44.9%区段,而刑民交叉案件获赔率的中位数以及众数在5%-19.9%区段,两者相比较,后者的获赔率明显偏低。
数据对比能够看出刑民交叉案件获赔率相对一次侵权案件较低。
(四)刑民交叉案件中,主张的多,不一定就判的多
通过检索到的部分刑民交叉案件来看,权利人主张的多,赔偿金额却可能不比一次侵权案件中获得的赔偿多。
在权利人与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皖0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中,侵权人杨某的非法经营额为68000元,权利人向其索赔405000元(含合理开支),且本案不属于特殊情况,但法院最终的判决赔偿数额仅有10000元(含合理开支),而对于一次侵权案件,据样本数据中统计,2020年度合肥中院判决赔偿的最低数额为13000元(不含特殊情况),且大部分赔偿数额为14000元的一次侵权案件中公证的侵权规模仅为价值几百元的一箱或几箱假酒,除侵权规模外,两相比较,区别仅在于侵权人曾在刑事阶段主动退赃68000元,且缴纳了4万元的罚金,最终,该刑民交叉案件的判决赔偿数额低于一次侵权案件的最低赔偿。
又如在权利人与计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中,侵权人在刑事诉讼中将非法经营额28310元退赃,该案合肥中院最终判决民事赔偿数额为12000元,也是低于一次侵权案件的最低赔偿。
四、小结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一般都是根据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以及侵权规模等因素分等级、分层次确定索赔数额,由于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侵权人的侵权规模普遍较大,侵权情节较普通案件也更严重,所以在刑民交叉案件,权利人索赔数额比普通案件索赔金额高的多,逻辑上并无问题。
但通过检索及数据分析对比,能够验证涉刑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退赃、缴纳罚金等情形,会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当权利人再次遇到涉及刑民交叉类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有预期最终可能的获赔比例及获赔金额,及时调整索赔金额,以降低不必要的诉讼费用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