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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评:掌掴有风险!!! 被掴怎么办???

2021-03-10

作者: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潘刚律师

这两天,某市市委书记无端(据媒体报道的举报微博称)掌掴市政府秘书长的新闻,想必已是家喻户晓,该事件已由纪委介入,是非曲直,责任追究,相信组织自有公道。

本文就在吃瓜之余,我们再来从法律角度八卦一下,聊一聊更现实的话题,掌掴别人有什么风险?可能面临什么责任?如果被掌掴了,我们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掌掴”有风险!!!

“掌掴”,通俗白话是“用巴掌打”,是一种突然性的、暴力性的、伤害性的行为,其责任,应该基于主体的责任能力、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客观结果、对方过错等来予以认定。(其实,法律的奥义和魅力,就在于简单的事情背后蕴含的多样的,确有有迹可循的可能)

鉴于篇幅原因,为节约阅众宝贵时间,仅基于成年人(排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故意掌掴他人的前提进行阐述。

掌掴他人要承担的责任,可能有民事责任,也可能有行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主要依据是掌掴的后果、对方的过错、双方和解等。

从后果来说。如果掌掴至关键部位,造成对方轻伤以上伤害,则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牢狱之灾。如果认为侦查机关未能有效履职,被害人还可以对轻伤害的刑事案件提起自诉。

如果掌掴造成对方轻微伤,则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面临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排除民事责任(如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的承担,受害者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如果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被害人仍可基于人身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责任,需证明被掌掴造成的后果,即合理损失,以及掌掴行为和损失的因果关系即可,大家关心的精神损失费,如果是公共场合,对被害人确实造成精神损害,在提出相关证据后,也可依法主张哦!

关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咎由自取”,但绝非免除侵权人责任哦,根据刑法和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对于存在被害人过错的,也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当然,是否有过错,应当有证据证实,且过错的角度应当是站在公正角度,而非站在加害人的角度。

(加害人可能会认为,天下人皆负我哦,好可怕)(曹操图片)

关于和解的问题,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社会对抗,对于这种个体矛盾引发的纠纷问题,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和解,并且一般鼓励个体和解,也就是俗称的“私了”。

但需要澄清的是,一旦案件上升到行政或刑事层面,案件处理的主导权属于国家机关,一个伤害案件,直接伤害的是某个个体,间接上又对社会秩序造成伤害,“私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但绝不能直接代替公权力的责任追究,即不能将刑事案件变成个人交易,花钱买平安,或者以罚代刑。

看完上述内容,您这位吃瓜的小伙伴,对这个热点事件,是否有了新的围观角度了呢?

小编在此顺便分享一下法律人对的视角关注:

1. 被掌掴的秘书长伤势如何?

2. 掌掴是否是其受伤甚至住院的直接原因?

3. 被掌掴的秘书长有无过错?

4. 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和解?和解是否会突破法律允许的个体和解空间?

二、被掴怎么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自由、生命、身体、财产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无论是法治精神,还是宪法、民法典等法律,对于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保障,都是不遗余力的,作为被保护的幸福的我们,需要知道,我们有什么具体的权利?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

从民事角度来说,我们可以对掌掴造成的损失,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本案被害人因为该加害行为,已经产生了大量的费用支出,并可能存在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可以基于上述规定,提出相关证据,证实因果关系,证实费用开支的必要性、合理性,依法主张相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申请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小编也特别提请注意。当然,诉讼时效是一个复杂的概念,3年仅仅是一般规定,对于中止、中断、特别规定等情形,还有具体规定,不再一一列举,阅众如有需求,可另行探讨。

(一生的遭遇,向谁诉?)(戏说乾隆剧照,问情歌词)

关于向哪个法院主张的问题,这就带出了我们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针对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为管辖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济源市某区,按照级别管辖,应属基层院管辖,应有该食堂所在区法院管辖核实,当然,如果当事人愿意,也可以去书记大人的住所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哦),应该也是在济源市某区。

“基层法院审案子,市委书记是被告”,想想这个画面是不是很美妙?大家会疑虑,法院能否公正审理?(走向共和剧照3张)

我们应当对法治和司法公开有信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公正司法,应当可以排除当事人特殊身份的影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且按照现行司法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已经主要由省级财政支持,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图片)

从刑事角度,如果加害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在报案时,仅需要证实存在刑事犯罪可能即可,不要求确定证据),被害人有依法控告的权利,国家机关依法应当予以受理。

《刑事诉讼法》(法典文本图片)第八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

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关于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审查期限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未明确“迅速”的具体标准(经济犯罪案件控告审查期限,另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因此,此事件中,受理报案的民警给报案人做了笔录,但以事关重大,需向上汇报为由,未给予立案,其理由略显含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案民警的首要职责,应当是查明事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汇报,上级也只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决定,而不是矛盾上交,久拖不决。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取大秦帝国嬴虔被刑罚照片)

对于公民报案,公安机关有义务做出书面答复,报案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期限内向该机关依法申请复议、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对于公安机关整体不信任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通过外部监督,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依法控告权,确保有罪必究。

当然,如果秘书长和其家属捏造事实,重则可能构成诬告陷害,轻则侵犯了书记作为公民应有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再次强调篇幅和您的时间问题,不再展开论述。

综上,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吃瓜群众,借这个热点,向大家简单普及一些法律常识,以案说法,也是响应依法治国哦,希望帮助您在围观吃瓜时能够多一个法律和法治的维度和视角。并用这种维度和视角,经常对自己做一个审视。

做守法公民,依法、积极、尽职、专业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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