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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与工伤竞合时仅医药费不可重复主张

2019-08-12

案 例

王绍梅、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再13号

案 情 梗 概
      2011年2月王绍梅入职华邦物业公司,双方于2011年3月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5月15日王绍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王绍梅系工伤,且劳动能力障碍九级。

      2015年6月24日,王绍梅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提起一审、二审,至再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绍梅月工资为1550元,发放至2012年6月,该月工资发放数额1300元。华邦物业公司未为王绍梅缴纳社会保险费。王绍梅在其与侵权人张冲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获赔181293.8元(医疗费18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1700元、误工费22788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050.8元、自行车损失100元)。

本 案 审 理 过 程 中
双 方 主 要 争 议 焦 点 为 ——
      王绍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已获赔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11700元、误工费22788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此几笔款项高于王绍梅相同名目工伤待遇款项,是否可免除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再 审 法 院 认 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精神,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形,也明确了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华邦物业公司未依法为王绍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王绍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赔偿,王绍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判例中,安徽省高院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即是说企业在员工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时,再也没有“挡箭牌”。

     大多数企业还停留在几年前,工伤和第三人侵权时,采用的是双赔制度,当交通获赔额度低于工伤时,工伤予以补足。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已明确当第三人侵权已经赔偿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获得支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赔制”。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部分,第14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也即是说实际发生的费用仅可主张一次。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10条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从制度层面看,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在没有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免除工伤责任的“挡箭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无形加重了。《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旦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在员工因第三人侵权而构成工伤时,即便第三人已经赔偿,但除了医药费外,员工仍然可以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将由单位全部承担上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企业在用工时的风险防范意识也要加强,而笔者认为购买工伤保险将会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为企业降低大部分损失,如果在购买工伤保险的同时,也购买了合适的商业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近乎可以不用支付员工费用。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对此,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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