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个人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更恰当
2020-02-19
现如今是防疫关键时期,各地都不断有确诊病例出现,一线工作人员在确诊收治或疑似病人隔离后就会询问病例的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以尽快确认相关的接触人员,实行居家隔离等医学措施。但是从实践中,也发现很多人会故意隐瞒自己的聚餐史、外出史,甚至是拒不交代相关信息,导致一线工作人员工作难以展开。合肥刑事案件律师看到部分案例是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百一十五条,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但是以这两个罪名予以立案合适吗?如果不合适,应当以什么罪名立案?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追诉并不恰当
刑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定罪量刑都需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那么首先合肥兰台律师带大家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一)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已经确诊的病毒感染者、病原携带者,行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脱离隔离治疗,并且同时需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2、行为人:疑似病人,行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结果:造成病毒传播。
不论是上述那种情形,都认定行为人都应当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其不具备主观故意,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到在传染病防控中,不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都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是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本文所说的行为却为在确诊或者确定为疑似病例后,隐瞒相关接触史、聚餐史,该行为与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相同,不满足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2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更为恰当
同样的,我们先从法条看看这个罪名。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满足的行为有4种,分别为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一)到(四)项,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一项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即除了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其他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本文探讨的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的行为,首先并非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其次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例告知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是相关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再者,从结果上也容易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
因此,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要件。
从主观上看,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尤其是经过工作人员告知和劝说,仍不告知相关信息的,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也满足该罪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合肥兰台律师认为,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更为恰当。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追诉并不恰当
刑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定罪量刑都需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那么首先合肥兰台律师带大家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一)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已经确诊的病毒感染者、病原携带者,行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脱离隔离治疗,并且同时需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2、行为人:疑似病人,行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结果:造成病毒传播。
不论是上述那种情形,都认定行为人都应当具有主观故意,如果其不具备主观故意,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到在传染病防控中,不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都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是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本文所说的行为却为在确诊或者确定为疑似病例后,隐瞒相关接触史、聚餐史,该行为与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相同,不满足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2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更为恰当
同样的,我们先从法条看看这个罪名。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满足的行为有4种,分别为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一)到(四)项,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一项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即除了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其他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并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本文探讨的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的行为,首先并非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其次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例告知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是相关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再者,从结果上也容易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
因此,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要件。
从主观上看,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尤其是经过工作人员告知和劝说,仍不告知相关信息的,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也满足该罪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合肥兰台律师认为,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隐瞒聚餐史、外出史等信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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