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收购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2020-02-19
作者:房地产法律部 聂挺
在不良债权转让、收购前,金融机构一般都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为其转让、收购的决策提供判断依据。其核心内容是由律师通过其专业手段和方式,调查核实与拟转让债权相关的档案、资料,以判断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核实该等债权的前期诉讼、执行情况,调查债务人主体信息,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其他债务情况,进而判断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为债权转让以及转让价格的评估提供参考。虽然尽职调查只是整个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环节,但对于金融机构最终的决策确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本所不良债权转让律师结合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资产转让方面法律服务的相关经验,就律师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收购尽职调查操作总结了以下几点操作指引:
01对债权情况的调查
获取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向经办人员了解有关事实,从判决书(调解书)出发核实债权的本金、利息、期限、保证方式、抵押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债权的有效性,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法律瑕疵等。前期的财产保全、执行情况也是核查的重点内容。
02对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调查
对于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调查主要需要掌握的情况有:
1、债务人或保证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权结构;
2、当前存续、经营状况;
3.其他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情形。
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调取债务企业的工商内档。如果债务企业处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了解债权申报情况、清算或重组方案等。
03对抵押物的调查
对于抵押物尤其是抵押物为不动产时,需要调查主要掌握的情况有:
1、抵押物基本情况(坐落、面积、权属、性质);
2、抵押物现状(重点关注占用、租赁、拆迁);
3、抵押物权利限制情况(二次抵押、查封等)。
04债务人、担保人名下其他财产调查
对债务人、担保人名下其他财产的调查主要在以下范围内:
1、到债务企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债务人、担保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2、到债务企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债务人、担保人名下车辆情况;
3、通过工商信息调查债务企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子公司及该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称、投资额、住所、存续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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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良债权转让、收购前,金融机构一般都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为其转让、收购的决策提供判断依据。其核心内容是由律师通过其专业手段和方式,调查核实与拟转让债权相关的档案、资料,以判断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核实该等债权的前期诉讼、执行情况,调查债务人主体信息,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其他债务情况,进而判断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为债权转让以及转让价格的评估提供参考。虽然尽职调查只是整个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一个很小的环节,但对于金融机构最终的决策确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本所不良债权转让律师结合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资产转让方面法律服务的相关经验,就律师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收购尽职调查操作总结了以下几点操作指引:
01对债权情况的调查
获取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向经办人员了解有关事实,从判决书(调解书)出发核实债权的本金、利息、期限、保证方式、抵押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债权的有效性,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法律瑕疵等。前期的财产保全、执行情况也是核查的重点内容。
02对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调查
对于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调查主要需要掌握的情况有:
1、债务人或保证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权结构;
2、当前存续、经营状况;
3.其他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情形。
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调取债务企业的工商内档。如果债务企业处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了解债权申报情况、清算或重组方案等。
03对抵押物的调查
对于抵押物尤其是抵押物为不动产时,需要调查主要掌握的情况有:
1、抵押物基本情况(坐落、面积、权属、性质);
2、抵押物现状(重点关注占用、租赁、拆迁);
3、抵押物权利限制情况(二次抵押、查封等)。
04债务人、担保人名下其他财产调查
对债务人、担保人名下其他财产的调查主要在以下范围内:
1、到债务企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债务人、担保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2、到债务企业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债务人、担保人名下车辆情况;
3、通过工商信息调查债务企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子公司及该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称、投资额、住所、存续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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