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其所欠债务会因此灭失吗?【转载】
2020-03-17
作者: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刘嫣然
前言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突然爆发不断挑战着人们的耐受力与勇气。在医护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累计治愈病例逐日攀升,局面逐渐好转。但遗憾的是,每日仍有死亡病例出现。如果债务人不幸染病死亡,其生前债务是否就灭失了呢?
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死亡不是债务灭失的法定原因。因此,即便债务人死亡,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责任主体依然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责任主体主张债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已故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
(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不是,很有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人的配偶是否签字或者事后追认;
(3)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4)债务超出债务人家庭生活开支的,如果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主张债权。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在继承或受遗赠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可以不承担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自愿偿还。
3、遗产管理人
根据《继承法》第24条之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均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遗产保管人,债权人可在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主张债权。
债务人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人应该将遗产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若未移交,则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后,作为遗产所有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债权。
4、连带责任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因债务人死亡而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因此,若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死亡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债权人可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内向其主张债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出该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追偿权。
债务人死亡后,若遗产未进行分割,债权人可先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遗产全部清偿债务后,若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
债务人死亡后,若遗产已经被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遗产范围内,仅有法定继承情形下,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仅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情形下,也是按取得遗产的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和遗赠同时存在情形下,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清偿人,按各自继承比例清偿债务;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第二顺序清偿人,按各自取得财产比例清偿剩余债务。
若债务人因工作原因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去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三类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债务人生前债务呢?
根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遗产才能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后才产生的,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明确表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宜认定为遗产”。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设立,是为了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属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可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文章转载自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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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突然爆发不断挑战着人们的耐受力与勇气。在医护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累计治愈病例逐日攀升,局面逐渐好转。但遗憾的是,每日仍有死亡病例出现。如果债务人不幸染病死亡,其生前债务是否就灭失了呢?
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死亡不是债务灭失的法定原因。因此,即便债务人死亡,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责任主体依然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责任主体主张债权。
一、债务人因疫情死亡后,谁可能具有债务清偿义务?
1、配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已故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
(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不是,很有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人的配偶是否签字或者事后追认;
(3)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4)债务超出债务人家庭生活开支的,如果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主张债权。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在继承或受遗赠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可以不承担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自愿偿还。
3、遗产管理人
根据《继承法》第24条之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均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遗产保管人,债权人可在其在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主张债权。
债务人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实际占有、使用遗产的人应该将遗产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若未移交,则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后,作为遗产所有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债权。
4、连带责任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因债务人死亡而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因此,若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死亡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债权人可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内向其主张债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出该期间,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追偿权。
二、债务人因疫情死亡后,债务如何清偿?
债务人死亡后,若遗产未进行分割,债权人可先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遗产全部清偿债务后,若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
债务人死亡后,若遗产已经被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遗产范围内,仅有法定继承情形下,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仅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情形下,也是按取得遗产的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和遗赠同时存在情形下,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清偿人,按各自继承比例清偿债务;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第二顺序清偿人,按各自取得财产比例清偿剩余债务。
三、债务人因疫情死亡,家属获得的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债务?
若债务人因工作原因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去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三类死亡赔偿金,可否用于清偿债务人生前债务呢?
根据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遗产才能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后才产生的,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明确表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宜认定为遗产”。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的设立,是为了填补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属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可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兰台律师综述
疫情突然而至,国人纷纷以各种方式参与到防控疫情的战役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希望,如果在这场特殊情况的“战疫”中债务人不幸罹难,希望其配偶、继承人等清偿义务人,能够自愿主动承担死者生前债务,同时也希望债权人能够给予其必要的债务履行期限,毕竟来说,在这样的一个极其特殊的困难时期,大家都能够相互理解,化解纠纷,齐心协力,共克时艰。我们坚信,疫情终将过去,定会有春暖花开的时候!文章转载自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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