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减资流程简析 | 兰台法评
2020-10-20
作者: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商事合规团队 黄炳、刘长江、叶潇远 指导律师:杨强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向相应监管部门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监管部门需就小贷公司的申请出具是否同意的批复,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并以北京地区小贷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为例,笔者将监管部门作出批复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申请程序总结如下,以期对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办理此类事项提供些许指引。
一、关于减资报批程序的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小贷公司的减资程序,笔者认为根据下位法不得突破上位法之法理,首先需要对不具备特殊情形的公司一般减资流程进行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据此,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进行减资,均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进行减资,均属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亦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若公司存在债权人的情况,还需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该债权人。
(二)《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
而为了更好的指引小贷公司业务,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而该《实施办法》亦对小贷公司减资的具体操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故仅就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除了《公司法》要求的减资程序要求外,仍应遵循《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二)变更注册资本;(七)变更章程;……(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故,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显属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亦需要对章程进行变更,其流程需经小贷公司所在地区县小贷监管部门审批,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交由市级监管部门审批,并在市级监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批复后,最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关于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由于小贷公司属于具有特殊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仅就北京地区而已,《实施办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小额贷款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限制,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故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实施办法》虽然对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与《指导意见》不一致,但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会以《实施办法》作为监管的标准,而不是《指导意见》中要求的500万作为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据考虑。
三、关于减资材料的要求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审批申请材料清单[1]及笔者实务经验,小贷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减资材料如下:
1.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2.公司变更申请书;
3.减资后股东名册;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股东(大)会决议;
6.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公开发行的报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样;
8.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的说明;
9.通知债权人回执(若有);
10.章程修正案或新的章程;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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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对减资程序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3.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
8.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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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对公司减资文件要求基本与前述一致,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北京市提交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既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需要对委托代理人进行授权,该授权书的签署既可以加盖公司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自2020年5月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理变更事项的法人要求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内容系对提交变更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该申请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使用“北京通app”在线上进行确认。
具体到小贷公司的减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在一般公司减资事宜变更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监管部门对减资、章程修订确认的批复文件。
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章程变更应当同步进行
由于减少注册资本会产生公司章程内容变化的效果,故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须变更公司章程,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小贷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亦须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行政审批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小贷公司可在申请减资的同时提交变更公司章程的申请,减少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2.公司变更申请书;
3.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新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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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之减资事宜
由于笔者在实践中尚未遇到过股份公司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故无法对该类变更进行确信的整理,但根据笔者对《公司法》及《实施办法》之理解,若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而非有限公司,监管部门的报批流程要求与有限公司一致,但应按照《公司法》针对股份公司的减资要求及公司章程履行减资程序。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向相应监管部门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监管部门需就小贷公司的申请出具是否同意的批复,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并以北京地区小贷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为例,笔者将监管部门作出批复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申请程序总结如下,以期对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办理此类事项提供些许指引。
一、关于减资报批程序的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小贷公司的减资程序,笔者认为根据下位法不得突破上位法之法理,首先需要对不具备特殊情形的公司一般减资流程进行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据此,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进行减资,均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又《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进行减资,均属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亦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若公司存在债权人的情况,还需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该债权人。
(二)《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
而为了更好的指引小贷公司业务,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而该《实施办法》亦对小贷公司减资的具体操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故仅就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除了《公司法》要求的减资程序要求外,仍应遵循《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二)变更注册资本;(七)变更章程;……(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故,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显属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亦需要对章程进行变更,其流程需经小贷公司所在地区县小贷监管部门审批,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交由市级监管部门审批,并在市级监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批复后,最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关于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由于小贷公司属于具有特殊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仅就北京地区而已,《实施办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小额贷款的注册资本进行了限制,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故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结合笔者实务经验,《实施办法》虽然对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与《指导意见》不一致,但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会以《实施办法》作为监管的标准,而不是《指导意见》中要求的500万作为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据考虑。
三、关于减资材料的要求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审批申请材料清单[1]及笔者实务经验,小贷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减资材料如下:
1.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2.公司变更申请书;
3.减资后股东名册;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股东(大)会决议;
6.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公开发行的报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样;
8.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的说明;
9.通知债权人回执(若有);
10.章程修正案或新的章程;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固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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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同时,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对减资程序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
3.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
8.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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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因各地办事机构要求不尽一致,详细内容请以所在地办事机构要求为准。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对公司减资文件要求基本与前述一致,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北京市提交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既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需要对委托代理人进行授权,该授权书的签署既可以加盖公司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自2020年5月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理变更事项的法人要求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内容系对提交变更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该申请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使用“北京通app”在线上进行确认。
具体到小贷公司的减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在一般公司减资事宜变更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监管部门对减资、章程修订确认的批复文件。
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章程变更应当同步进行
由于减少注册资本会产生公司章程内容变化的效果,故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须变更公司章程,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小贷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亦须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行政审批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小贷公司可在申请减资的同时提交变更公司章程的申请,减少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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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新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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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之减资事宜
由于笔者在实践中尚未遇到过股份公司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故无法对该类变更进行确信的整理,但根据笔者对《公司法》及《实施办法》之理解,若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而非有限公司,监管部门的报批流程要求与有限公司一致,但应按照《公司法》针对股份公司的减资要求及公司章程履行减资程序。
文章来源: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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