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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原创丨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报告(内容节选)

2020-10-23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部
房地产项目环保合规报告之一
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报告


目 录
一、背景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总体分析
三、房地产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四、房地产施工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五、房地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六、房地产施工环保审批法律问题
七、结语

一、背景
一直以来,房地产行业最关注的是土地与资金问题,房地产开发与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往往被忽视。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环境法治的新形势对房地产行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因生态环境问题被叫停或拆除的房地产项目事件。房地产行业环节众多,包括选址、拿地、开发、施工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
在日益完备的环保法律规范和不断加大的环保执法力度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各个层面的环境法律风险。降低房地产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的唯一方式就是做到环保合规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发现环保合规风险,应对国家环境政策、环境立法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监管方面的变化,满足目前环境行政执法监管日益严格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环保合规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绿色发展。
房地产施工环节工程量大,工时较长,可能对环境各个方面产生影响,近年来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重点关注。通过在“合肥市生态保护局”网站上搜索合肥市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行政处罚,整理出与房地产施工相关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49份。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总体分析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比较

 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搜索合肥市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行政处罚案件,与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共49件。
从行政处罚案件发生时间来看,2018年一共有25件行政处罚,其中2018年上半年有12件,占比24%,2018年下半年有13件,占比27%。2019年上半年一共有24件行政处罚,与2018年行政处罚案件合计,占比49%。从行政处罚案件增长趋势来看,2018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保持平稳增长,增速较为缓慢。从2019年开始,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增长迅速,环比增长46%。
可见,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问题频发,是行政处罚的高危区。房地产施工应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避免违反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由分析
从行政处罚案由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的49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如图2所示。
 
    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案由中,因噪声污染被处罚的共20件 ,占比40%,接近一半。其次是因超标排污或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造成水污染被处罚的共12件,占比24%。最后是因大气污染以及环保审批问题被处罚,各占比18%,并列第三。其中环保审批问题包括“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落实环评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依法备案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分别为4件,2件,2件,1件,各占比8%,4%,4%,2%。

(三)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从行政处罚种类来看,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作出的49件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并责令改正是最主要的处罚手段,在49件行政处罚中有29件,占比59%,其次是罚款,共18件,占比37%,最少的是责令改正,仅有2件,占比4%。

(四)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分析
 
现阶段对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问题的行政处罚仍以环保领域各单行法为依据,在47件行政罚款的案件中,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罚款的案件有36件,占到总数的77.6%。其中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的案件有4件,最低罚款数额为五千元。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有21件,占比45%。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含十万元)罚款和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数量相同,都是11件,各占比23%。在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数额最高的是因在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造成水污染,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处以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房地产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一)现状及问题分析
  
从图5可以看出,房地产施工环节中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条,且有部分案件同时违反其中两个条文的规定。经统计,房地产施工环节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案件数量最多,即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共有13件,占比45%%。违反《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各有6件,3件,1件,占比分别为21%,14%,3%,比较特殊的是《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即“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如图6所示,与违法行为相对应,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房地产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依据适用最多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共有14件,占比48%。
另合肥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开始从地方环境立法中寻找行政处罚依据,比如噪声污染行政处罚中适用《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各有1件,7件,占噪声污染案件总数的36%。适用《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有4件,2件,占比14%,8%。


从图7的处罚种类来看,房地产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罚款和罚款并责令改正两种,并且受到两种行政处罚的数量一致。因噪声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20件案件中,适用罚款的案件有10件,适用罚款并责令改正的案件有10件,各占比50%。

 
从图8的罚款数额来看,房地产施工因噪声污染受到罚款处罚的,数额集中在一万以上五万以下(含五万),共有16件,占比95%,其中罚款两万元的有13件,占比65%。五万以上罚款的案件只有1件,占比5%。罚款数额最低的是五千元人民币,罚款数额最高的为七万元。
总而言之,噪声污染是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环节中最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律师建议
1.重要规定列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2修正)
(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4)《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2.具体建议
首先,施工单位向周围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执行。
其次,若施工现场的周围有比较敏感的位置则需设置临时声屏障。
再次,应当注意施工的特殊规定,禁止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最后,施工单位应当人为降低噪声。使用低噪声的设备, 并且在施工过程当中设置专业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种机械设备,遵守作业规定, 减少碰撞噪音;施工现场的车辆出入选择设置离敏感区域较远的地方, 同时在现场进出的车辆必须禁鸣、低速行驶;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在场内的布局, 对空压机、电锯等可移动的高噪声设备放置在远离环境敏感点一侧, 同时应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 以免局部声级过高;对位置相对固定的高噪声机械设备, 尽量在工棚内操作, 不能进入棚内的, 则采取围档之类的单面声屏障。
房地产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有关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特殊规定,尽量做到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四、房地产施工水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一)现状及问题分析
 
如图9所示,房地产施工环节中水污染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条。其中,房地产施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数量最多,即“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共有6件,占比50%。其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即“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共有3件,占比25%。

 
从处罚依据来看,如图10所示,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房地产施工造成的水污染进行处罚时,主要适用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共有8件,占比67%,其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有3件,占比25%,适用最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只有一件,占比8%。
 
从图11的处罚种类来看,

罚款并责令改正是房地产施工因水污染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主要处罚种类,一共有10件,占比83%。受到罚款处罚的只有2件,占比17%。
 
如图12所示,

合肥市房地产施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中,因水污染受到的罚款处罚数额普遍较大,集中于十万元以上,共有8件,占比67%,其中最高的罚款数额达到50万元。

(二)律师建议
1.重要规定列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具体建议
在房地产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首先,在施工废水处理方面,施工现场清洗搅拌机应设置三级沉降池,对产生的废水要进行沉降处理, 经三级沉降完成后进行排污。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可以作为施工用水被重复应用。
其次,在生活污水方面,可在施工人员生活驻地配置沉淀池和废水处理池, 将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进行排放。
最后,施工单位应做好油漆油料库的防漏措施。施工现场的油料油漆需要设置专用库房, 油料库内禁止放置杂物, 并且油料油漆库房要做防火、防盗、防渗漏等特殊处理, 安排专人进行保管, 防止油料冒、漏、滴污染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化学材料的堆放要严格管理, 化学物品必须入库管理, 库房地面要采取防渗漏处理, 避免雨季物料随雨水流入水域造成污染;防止机械漏油, 施工机械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日程维护, 发现机械运转中有漏油现象及时进行处理, 不得将维修或废气油料随意进行排放, 严禁把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房地产施工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决策略。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三点:一是选好施工点, 避开生活水源;二是施工废水要按标准处理, 不得直接排放;三是机械设备的废油应当建立隔油池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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