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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玛莎拉蒂案”判无期徒刑之思考

2021-03-04

作者: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文治律师

     2020
116日,“河南玛莎拉蒂案”一审落下帷幕,被告人谭明明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但被告人谭明明的行为似乎触动某种偏执,“花钱买命”成为推动“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朴素正义者”诟病司法的借口。那么,未对谭明明科处以死刑,究竟是否合理?

一.主客观相统一,决定谭明明不同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谭明明虽然对醉酒驾驶本身是故意,但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罪过,与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等行为完全不同,前者是放任,而后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确是希望、积极的追求,因此谭明明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谭明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7.66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100200mg/100ml时会出现发音不清、步态不稳、协调运动障碍,产生情绪不稳,记忆力减退的症状。被告人谭明明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被告人谭明明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都有所减弱,基于“原因自由行为”,被告人谭明明仍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从其主观恶性考虑,一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不同的主观罪过,决定着不法行为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主观恶性决定谭明明并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决定对谭明明适用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结合《意见》、公报案例等,可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造成的重大伤亡大体分为以下三档:第一档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档是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科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档是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般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谭明明的行为显然不在判处死刑的量刑区间。

三.法定量刑规则,决定谭明明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本案被告人谭明明家属对于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积极赔偿行为本身,可以体现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的诚意,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而谭明明被判处无期徒刑是法定量刑规则的应有之义。

    .司法实践表明,醉酒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分析

序号

案件名称

伤亡情况

赔偿情况(万元)

罪名

量刑

1

黎景泉案

二死一伤

1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无期徒刑

2

孙伟铭案

四死一伤

10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无期徒刑

3

王卫斌案

六死七伤

189

交通肇事罪

有期徒刑66个月

4

张明宝案

五死四伤

30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无期徒刑

5

陈家案

二死一伤

366.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无期徒刑

6

王回想案

二死二伤

1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有期徒刑15

通过表格中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在醉酒驾驶交通肇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谭明明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在此类案件中,难以算的上严重。且,通过横向比较谭明明的赔偿情况,在此类案件中数额亦是最高的。“举重得以明轻”,谭明明未被判处死刑,反而是司法公平公正的体现。

“玛莎拉蒂案”的天价赔偿,并非是“烧埋银”或是“议罪银”的“花钱买命”,而是“恢复性司法制度”之下,每一位犯罪人都有平等的、开放的去获得减刑的机会,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是一种既成的事实状态,并非法律所能改变。法律虽然给了被告人谭明明忏悔的机会,但其可能亦要在狱中渡过自己的青春,在狱中从青丝变白发,用自己的余生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和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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